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8年06月26日發布,自1998年06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6月26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控告申訴檢察和舉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8年06月26日發布,自1998年06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8年06月26日發布,自1998年06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執...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和完善內部制約機制,規範刑事申訴案件的複查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結合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的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的任務是:通過複查刑事...
法規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已經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
《關於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6.12.0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工作中,不嚴格執行《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情況時有...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決定》,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辦理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刑事申訴案件工作,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和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93.11.04 實施時間 1993.11.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八月以來,在反腐敗鬥爭中,各級檢察機關迅速行動,認真貫徹中央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通知》在2001.01.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2001.01.20 實施時間 2001.01.20 ...
檔案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式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式規定》已經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加強證據審查的若干意見》在2006.07.0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加強證據審查的若干意見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2006.07....
為了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的案件管理工作,規範辦案活動,提高執法水平,保證辦案質量,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加強案件管理的規定》。這個《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4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為了加強規範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保障刑事偵查權的正確行使。 201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見》的通知在2005.06.1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見》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糾正案件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在2001.01.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糾正案件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2001.01.21 實施時間 2001.0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超期羈押和服刑人員申訴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刑事申訴檢察廳《關於做好專項清理工作,加大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辦理力度的通知》下發後,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實施落實,把這項工作當作今年(...
要加強對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審查工作,保證刑事抗訴的及時性;要嚴格掌握抗訴標準,提高辦理刑事抗訴案件的質量,保證刑事抗訴的準確性;要在重視對重罪輕判案件提出抗訴的同時,重視對輕罪重判案件提出抗訴,保證刑事抗訴的全面性,使檢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通知》在2004.09.0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
10.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賠償案件辦理力度的通知》在2003.09.2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賠償案件辦理力度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印發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 [1]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看守所實行巡迴檢察,保障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維護監管秩序穩定,糾防冤錯案件,促進監獄、看守所嚴格執法,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證國家法律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正確實施。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對監獄、...
第三條 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遵循對等監督、分級督辦、方便工作、注重預防的原則。第四條 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監督糾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的決定》的通知在2002.09.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看守所實行巡迴檢察,保障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維護監管秩序穩定,糾防冤錯案件,促進監獄、看守所嚴格執法,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證國家法律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正確實施。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對監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調整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管轄的通知》在2003.04.1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調整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管轄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2003.04.11 實施時間 2003.04.11 ...
為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中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並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
根據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和1988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2016年9月21日,法制網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強社區矯正適用前的銜接配合管理、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的銜接配合管理、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監督...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監督工作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應當依法向刑罰執行機關及人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看守所提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決定控告申訴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獲取案件線索的主要渠道,是直接依靠民眾實施法律監督的一項業務工作。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