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調整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管轄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調整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管轄的通知》在2003.04.1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調整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管轄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3年04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4月1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了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辦理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刑事申訴案件工作,現就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管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由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負責辦理的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刑事申訴案件,劃歸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未單設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的,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辦理)。
二、派駐監管單位的檢察人員接到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訴案件後,移送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統一受理,由該部門轉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應根據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刑事申訴案件管轄範圍擴大,業務量增加的實際情況,合理調配編制,以適應工作需要。
四、派出檢察院仍負責辦理其管轄內監獄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刑事申訴案件。
五、對本《通知》下發前監所檢察部門正在辦理的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可由監所檢察部門繼續辦結。
20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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