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1986-12-10
- 生效日期: 1986-12-10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1986年12月10日)
(一)統一受理來信,接待來訪,處理涉及刑事問題的控告、檢舉、申訴和自首。
(二)承辦分管的控告、申訴案件。
(三)結合處理來信來訪和辦案工作,宣傳法制,提供法律諮詢,處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訴,預防犯罪,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四)綜合分析信訪情況,及時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線索。
(一)依靠民眾,對人民負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辦案。
(三)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逼供信。
(四)辦理控告申訴案件實行“歸口辦理,分級負責”制。
(五)把來信來訪的問題解決在基層。
接受口頭控告、申訴時,應製作筆錄,經控告申訴人確認無誤後,由控告申訴人簽名蓋章。對檢舉、控告人,要告知必須如實提供情況,並講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應向其宣傳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嚴防發生意外事故,並應認真製作筆錄,經自首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並根據案情及時移送有關機關或本院有關業務部門處理。
(一)對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檢舉和申訴,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二)其他不涉及刑事責任問題的來信來訪,分別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對決定轉出的應將轉往單位和轉出時間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控告申訴人。
由本院查辦的控告申訴案件,結案後要以書面形式答覆申訴人。對控告人、申訴人的答覆,由承辦案件的部門負責。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案件;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
(四)刑滿釋放人員不服從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雖經法院複查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
(五)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
(六)認為需要自己辦理的控告、申訴案件。
(一)對於正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有關的控告、申訴,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檢察部門處理。
(二)對於與正在查處中的經濟、法紀犯罪案件有關的控告、申訴和屬經濟、法紀檢察部門管轄範圍的控告、檢舉,分別移送經濟、法紀檢察部門處理。
(三)在押服刑和管制、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的犯人及其家屬對判決或裁定不服,雖然人民法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以及對執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違法活動和對監獄、看守所、勞改、勞教機關的違法活動的控告、檢舉,移送監所檢察部門處理。
(四)對檢察幹警違紀的檢舉、控告,移送人事、紀檢等部門處理。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
(二)刑滿釋放人員不服基層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雖經法院複查,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
(三)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
(四)認為需要自己辦理的控告、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
(二)不服縣(市、區、旗)人民檢察院複查駁回的申訴案件;
(三)刑滿釋放人員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雖然經法院複查,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
(四)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
(五)認為需要自己辦理的控告、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
(二)刑滿釋放人員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雖經法院複查,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檢察院複查處理的申訴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檢察院提請辦理的案件;
(四)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
(五)認為需要自己辦理的重要控告、申訴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複查處理的申訴案件;
(二)刑滿釋放人員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經法院複查,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
(三)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
(四)認為需要自己辦理的重大控告、申訴案件。
(一)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是否可能有錯誤;
(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定性是否準確,罪名是否確切;
(四)刑事處罰是否恰當;
(五)訴訟程式是否合法。
對批准複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制訂複查計畫,確定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以及複查的方法、步驟、措施和完成的時間等。
(一)申訴的主要問題和主要事實;
(二)查證的情況和結果;
(三)複查處理的意見。
(一)案件的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案件性質能夠認定;
(三)有明確的結論和處理意見,並經領導審查批准。
複查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一般應在六十天內辦結。
法院原判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訴,並製作駁回申訴通知書。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應製作改判建議書,建議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要時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可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檢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決定是正確的,應予維持,駁回申訴。並製作駁回申訴通知書,發給申訴人,同時做好息訴工作。原決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時,應報請主管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准。撤銷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或免予起訴決定。需要追捕、追訴的,原則上移送原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上級交辦的案件,一般應在九十天內辦結,逾期未能結案的,要上報辦理情況並說明原因。
(一)從民眾控告檢舉中,發現和積極提供犯罪線索,配合打擊經濟犯罪和刑事犯罪鬥爭。
(二)複查申訴案件,維護正確裁判、決定,糾正和建議改正冤假錯案。辦結後可進行必要的回訪,鞏固辦案成果。對平反冤假錯案後的善後工作,要協助有關部門落實政策,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三)對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控告申訴,進行疏導,宣傳法制,緩解矛質,防止事態擴大、矛盾激化,避免釀成刑事案件。
(四)開展法律諮詢工作。對來信來訪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諮詢,指出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和法律程式,為民排憂解難。
(五)結合辦案,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出檢察建議,預防違法犯罪。
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形式可以多樣,要注重工作實效,正確行使職權。
(一)信訪數量、內容結構的變化情況和發展趨勢以及原因的分析;
(二)執行政策、法律中的情況和問題;
(三)民眾反映較多的社情動向;
(四)突出的典型案例;
(五)其他應該反映的問題。
(一)堅持為黨的中心工作服務,圍繞黨的中心工作進行;
(二)反映情況要實事求是,注意真實性;
(三)重大情況反映要及時,注意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