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工作首辦責任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工作首辦責任制”的通知》在2001.12.2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工作首辦責任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1.12.24
  • 實施時間:2001.12.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受理人民民眾的控告、舉報、申訴,不斷加大辦案力度,著力為民眾排憂解難,控告申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仍有相當一部分控告、舉報、申訴不能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當事人越級上訪、重複申訴的現象依然存在,民眾告狀難、申訴難的問題仍很突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轉變工作作風,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解決民眾告狀難、申訴難的問題,將問題解決在基層,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工作首辦責任制”。為此,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控告申訴工作首辦責任制”的重要意義。“控告申訴工作首辦責任制”是指各級檢察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和管轄範圍,認真辦理屬於本級檢察院管轄的控告、舉報、申訴、賠償,嚴格責任,負責到底,將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的一種工作制度。“控告申訴工作首辦責任制”是新形勢下檢察機關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加強文明視窗建設,真正為人民民眾辦實事,解決實際問題,樹立檢察機關公正執法形象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人民檢察院都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儘快推行、實施這項工作制度。
二、加強對“控告申訴工作首辦責任制”的領導。各級檢察院檢察長是“首辦責任制”的主要責任人,對於重大疑難的控告、申訴案件,要直接處理;對涉及多個部門的,要親自協調;對屬於本院管轄的,要負責到底。
三、認真履行職責,強化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的“首辦”責任。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是實施和落實“首辦責任制”的具體部門,是“首辦責任制”的第一責任單位,首次處理控告、申訴案件的承辦人是第一責任人。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及其承辦人對於首次受理的案件必須依法辦理,負責到底。對控告、舉報要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正確處理;對刑事申訴、刑事賠償案件,該立案的必須立案,該糾正的堅決糾正,該賠償的堅決賠償。要將人民民眾滿意作為落實和檢驗“首辦責任制”的根本標準。
四、密切協作,確保“首辦責任制”落到實處。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的案件,需要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共同辦理,各個業務部門要樹立全院“一盤棋”的思想和共同的“視窗”意識。承辦部門對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分流到本部門的案件,要認真負責地辦理,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反饋;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及時督辦、催辦,及時答覆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
五、規範制度,嚴明獎懲,保證“首辦責任制”的健康、深入開展。實行“首辦責任制”,制度是基礎,責任是核心,落實是關鍵。各級檢察機關在實行“首辦責任制”的過程中,要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制度。要明確責任,獎懲分明,對切實履行“首辦責任制”表現突出的部門和承辦人要表彰獎勵,對案件故意拖延不辦,該糾不糾,該賠不賠的要追究責任。“首辦責任制”要抓好落實,重在解決實際問題,不擺花架子,不搞形式主義。要將“首辦責任制”與目標量化管理工作相結合,與“先進檢察院”、“五好檢察院”和“文明接待室”考核評比相結合,與落實主辦檢察官責任制度相結合,以保障這項工作健康、深入地開展。
各級檢察機關在開展“首辦責任制”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探索新形式、新方法。對實行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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