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職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主要職責
政治處工作職責
第一條協助院黨組負責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檢察幹警隊伍建設和“雙爭”創建工作(爭創全國先進檢察院,爭創全國文明單位)。
第二條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典型宣傳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檢察機關政治理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規劃。
第三條依照《檢察官法》和有關法規對該院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員進行管理。
第四條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全院幹警的考察、考核、表彰獎懲工作;依法辦理有關任免和提請批准任免事項。負責全院機關的有關政審工作。
第五條做好該院幹警的教育培訓。負責院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資福利、醫療保險、人事調配、人事檔案、勞動工資管理工作。
第六條負責院黨組的會務工作和院黨組中心組學習的保障工作;負責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協助院黨組抓好黨總支、黨建和工青婦工作。
第八條負責該院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監察科工作職責
第一條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維護黨的章程和各項規定,檢查了解並向院黨組和上級紀檢機關反映該院各級組織及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依照《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該院所屬內設機構和檢察人員實施監察。
第二條協助院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經常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的紀律教育,維護黨的紀律。檢查該院及其內設機構、檢察人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檢察機關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
第三條受理對該院黨的組織或黨員違反黨章
黨紀的控告、舉報和黨員不服處分的申訴。受理對該院內設機構、檢察人員違反紀律、法律行為的控告和檢舉。受理和審理該院幹警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
第四條調查和處理該院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按照黨的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配合黨的組織按規定程式對黨員作出處分、不處分或撤消處分的決定。調查處理該院幹警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對幹警違紀案件進行審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具體辦理紀律處分的呈批手續等事項。
第五條對該院的領導幹部、黨的組織和黨員實施黨章規定範圍內的監督,並負責向院黨組和上級紀檢機關報告監督情況。
第六條根據檢察長或者上級監察部門的決定,依照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組織實施執法監察。
第七條負責承辦上級紀檢機關和院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室工作職責
第一條了解掌握全院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以及貫徹落實上級機關和該院的工作部署、開展檢察業務的情況,總結工作經驗,對工作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條結合檢察業務,立足於為領導決策服務,為全院幹警服務,為辦案一線服務,向院領導提出建議,當好參謀助手。
第三條參與起草該院全局性的工作計畫、意見、總結、專題報告,重大問題的請示、批覆以及其他文稿,做好院發公文的審核把關工作。
第四條負責轉辦黨政領導、市檢察院及該院領導同志交辦和催辦的事項,認真檢查落實,並將辦結情況按時反饋和上報。
第五條負責該院辦文、辦事、辦會和院領導參加公務活動及有關社會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相應的保障工作。
第六條負責上級檢察院及兄弟區、縣檢察院來客的接待工作,聯繫、協調與外單位外部門的各類交往事宜。
第七條負責該院的公文管理,主管公文的收發、印製和印信管理等事項。
第八條做好檢察委員會、檢察長辦公會、院務會和全院性會議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負責該院“三級”機要通道的管理、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
第十條組織開展該院調查研究和信息的編髮。
反貪污賄賂局工作職責
第一條反貪污賄賂局直接受理該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等經濟犯罪案件以及刑訴法規定的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其他經濟案件。
第二條對受理的案件線索,進行審查或初查,提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意見。
第三條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組織力量,制定方案,實施偵查,收集證據。
第四條對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第五條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提出起訴、不起訴意見書,移送公訴部門審查。對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對應當撤銷的案件作出決定。
第六條對偵查終結需移交上級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省院有關規定,移交上級院反貪部門。負責接收上級檢察院反貪部門偵查終結需移交該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並向該院公訴部門移送審查。
第七條負責該院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提出請示意見。
第八條辦理上級院交辦的經濟犯罪的預防工作。
第九條負責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的預防工作。
第十條負責與兄弟檢察機關的偵查協作。
第十一條負責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務犯罪預防科工作職責
第一條統一組織、協調全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條負責行業預防及重大工程同步預防工作,協調辦案科室搞好個案預防。
第三條負責全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劃和工作總結。
第四條對全院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總結和推廣預防工作經驗。
第五條統一掌握全院開展預防工作情況,負責預防統計,評估和考核預防效果。
第六條進行系統、巨觀預防對策研究。
第七條歸口管理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
第八條系統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和諮詢。
第九條統一組織開展預防理論研究。
第十條統一負責與預防社會網路組織的聯繫。
第十一條負責預防職務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
偵查監督科工作職責
偵查監督科通過審查提請批准(決定)逮捕的案件,對公安機關和該院偵查部門依法實施立案監督、偵查監督。
第一條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該院偵查部門提請決定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意見。
第二條辦理審查批捕案件時,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第三條對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更換辦案人員複議。
第四條對發生在本區的重大案件,適時參與引導公安機關或該院偵查部門的偵查工作。
第五條對公安機關與該院偵查部門依法實施立案監督。
第六條對公安機關和該院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第八條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專項鬥爭和專項治理。
第九條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青少年維權工作。
公訴科工作職責
公訴科工作的主要任務:審查移送起訴的各類刑事案件,追究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過辦案依法進行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一條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提出起訴、不起訴意見,並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實行監督。
第二條對該院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並對該院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實行監督。
第三條適時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及該院重大案件的偵查。視案件需要自行補充偵查。
第四條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被告人宣布不起訴決定。
第五條對法庭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六條審查法院刑事判決、裁定,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第七條對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發出糾正違法通知,並檢查落實情況。
第八條結合犯罪案件辦理做好幫教、預防工作。
第九條結合辦案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反瀆職侵權局工作職責
為了進一步搞好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提高業務水平,確保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及上級的有關規定,結合該院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職責。
第一條負責轄區內瀆職侵權案件的受理、初查、立案和偵查工作。
第二條負責承辦轄區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第三條加強調查研究侵權瀆職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總結、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新經驗,做好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同公安、法院、司法、紀委、監察、郵電、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聯繫,互通信息,協商對策,及時預防和打擊犯罪。
第四條承辦上級機關和該院領導交辦的案件及事項。協助外地檢察機關做好要求協查的有關事項。
控告申訴檢察科工作職責
第一條接待來訪民眾,做好接受、登記控告舉報材料及對上訪民眾進行說服、教育、息訴工作。
第二條對來信進行專人審查、登記、報批,並按管轄進行分流工作。
第三條對性質不明、難以歸口、情況緊急及檢察長交辦的控告、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及時分流、消化線索。
第四條對舉報處(科)級人員涉嫌犯罪的要案線索,實行要案線索備案,並分析研究、報批、轉交、督辦。
第五條對控告、申訴案件進行查辦、轉辦、督辦。
第六條對信訪、上訪等有關工作進行協調處理。
第七條對已經查實需要對當事人、署名舉報人反饋案件情況,進行接待、反饋。
第八條組織、協調、開展舉報宣傳周活動工作。
第九條開展密碼舉報和組織獎勵有功人員工作。
第十條負責院控申舉報工作首辦責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負責檢察長接待日的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監所檢察科工作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試行)》《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工作規範(試行》的規定,結合監所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職責。
第一條對看守所、監獄、勞教所的管理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二條對看守所收押、釋放犯罪嫌疑人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三條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四條對看守所、監獄、勞教所執行刑事案件判決、裁定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五條對看守所、監獄、勞教所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六條受理查辦監管改造場所發生的監管人員虐待被監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私放在押人員案。
第七條辦理留所服刑人員又犯罪的案件。
第八條受理、複查被監管人員及其家屬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控告、申訴案件。
第九條制定每年監所檢察工作計畫,定期檢查工作計畫的落實情況,並對監所檢察工作進行總結。
第十條承辦上級檢察機關和領導交辦的任務。
民事行政檢察科工作職責
根據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任務和特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為做好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制定本職責。
第一條依法履行民事、行政審判監督職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控告案件。
第二條對該院自行受理和上級檢察院交(轉)辦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向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或建議提請抗訴。對於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通知申訴人並做好申訴人的服判息訴工作。
第三條對提請或建議提請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指派出席法庭支持抗訴,並對再審法庭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第四條對抗訴案件的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第五條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發現應有該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條根據上級人民檢察院和該院領導的部署,安排好要辦的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業務處的工作指導和檢查,重大情況及時上報。
技術檢察科工作職責
第一條負責科技強檢規範化建設的具體實施,發揮科技強檢職能部門的作用,指導其他部門學習技術和套用技術設備,不斷提高套用能力和科技強檢含量。
第二條負責監控系統技術設備的規範化套用和管理,維護主控室、副控室和訊(詢)問室的技術設備,保持良好性能,把監控系統建設成為查辦自偵案件大要案的指揮中心。
第三條積極履行法醫、文檢、會計鑑定等檢察技術職能,嚴格依法辦案,公正、文明執法,保證辦案質量,積極有效地配合其他業務部門完成辦案和工作任務。
第四條加強政治思想、業務素質和紀律作風建設,激勵崗位競爭,培養和造就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熟練、執法公正、作風過硬、紀律嚴明的技術隊伍。
第五條堅持廉潔自律,自覺執行上級檢察機關的各項規定和該院的檢察職業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落實。
第六條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檢察機關、該院黨組的決定、決議和各項工作部署,積極進取,爭先創優,為實現黨組確定的工作目標而兢兢業業地工作。
第七條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加強請示、匯報,認真執行備案審查的規定。創造條件並爭取上級業務部門支持,為實現辦公自動化、辦案現代化作出有益貢獻。
法警大隊工作職責
第一條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
第二條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條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
第四條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務工作。
第五條組織司法警察進行訓練。
第六條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裝備。
第七條組織司法警察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計財裝備科工作職責
第一條實行崗位目標管理,努力完成各崗位工作和院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做到熱情周到、保質保量地為辦公、辦案服務。
第二條不斷探索行政裝備工作規律,完善工作機制,改善服務質量,積極發揮科技強檢工作後勤保障作用,努力開創新局面,使行政裝備工作更加規範化。
第三條加強隊伍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積極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以適應新形勢下檢察工作的需要。
第四條加強廉政建設,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自律。為辦案服務同時嚴守案件秘密,維護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協助其他部門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自覺遵守檢察職業紀律,防止發生安全事故和違法違紀現象。
第五條嚴格遵守院裡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行政管理,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用,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
第六條加強財務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辦公設施和固定資產管理,做到不損壞、不丟失、不被盜,保持良好性能,並不斷創造條件提高科技強檢的含量。
第七條團結友愛、相互幫助、文明服務、禮貌待人,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
宣傳科崗位職責
為保障該院檢察宣傳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高檢院、市院關於檢察宣傳的要求,結合該院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職責。
第一條圍繞黨組和該院的中心工作,組織策劃院內外的宣傳工作,做好對內的宣傳動員和對外的宣傳報導工作。
第二條負責該院新聞信息和有關資料的蒐集、整理。
第三條負責該院與新聞媒體的聯繫和對外宣傳報導工作。
第四條負責協調和指導該院其他部門的宣傳工作,會同有關科、局、室做好媒體宣傳工作。
第五條負責該院的宣傳雜誌的征訂工作。
第六條完成上級領導部門、院黨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檢察宣傳工作列入各科室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