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8年06月26日發布,自1998年06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6月26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控告申訴檢察和舉報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執法大檢查的通知》和全國檢察機關深入開展教育整頓工作會議的精神,現對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重視,採取切實措施做好複查案件工作。做好複查案件工作,是及時發現、糾正執法中的錯誤,進一步發揮法律監督和內部制約職能作用的重要措施,也是當前執法大檢查和教育整頓中,發現問題、揭露問題、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把複查案件,糾正錯案,作為這次教育整頓的一項重要措施和內容來抓,務求在近期取得階段性成效。
二、在這次教育整頓中,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複查工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複查案件應以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為主,對辦案力量不足的,要予以適當補充或臨時調整,保證複查案件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由一名副檢察長負責,迅速抽調專門的辦案力量,集中進行複查案件工作。
三、複查刑事案件的範圍和重點是:1、1997年以來檢察機關辦理的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尤其是民眾反映強烈的、撤案的、不起訴的、法院判無罪的、超越管轄範圍的、當事人多次申訴的等六類案件;2、當事人不服人民檢察院在1996年下半年做出的免予起訴決定而提出申訴的案件;3、當事人多次提出申訴的其他案件。
四、要通過複查案件,依法糾正錯案的同時,注意從中發現辦案中的不嚴格執法、濫用職權等違法亂紀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對於該追究責任的要依法追究。
五、複查刑事案件工作,要堅決實事求是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該糾正的要勇於依法糾正,依法該賠償的要主動賠償。同時,要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中有關管轄分工、複查程式及時限的規定,嚴格按程式辦事,杜絕違法辦案。
六、要本著對人民民眾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複查案件工作,決不能層層批轉,更不能拖延推諉。對民眾意見大的、反映強烈的案件,要將複查和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反饋和公布。
七、對複查案件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找出工作上、制度上的漏洞,有針對性地提出防範和治理對策。
八、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將複查案件的情況和階段性成果,於今年8月底前和年底前分二次寫出專題報告報高檢院。複查案件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
199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