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的決定》的通知在2002.09.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2.09.12
  • 實施時間:2002.09.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的決定》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批准,現印發各地執行。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公訴廳反映。
2002年9月12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的決定
長期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牢固樹立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思想,認真履行公訴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作出了重要貢獻。當前,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公訴工作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法律賦予檢察機關起訴權、不起訴權、抗訴權、刑事訴訟監督權等重要司法權,要求公訴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規範執法行為,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刑事案件數量的居高不下和庭審方式的改革,要求公訴部門提高幹警素質,創新公訴機制,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務。為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認真貫徹“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的檢察工作主題,積極推動公訴工作與時俱進,現就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樹立正確的公訴觀念,全面履行公訴職能
1、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加強公訴工作。增強大局意識,通過依法正確履行公訴職能,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維護穩定的指示精神,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公訴工作的首要任務,通過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保障國家政治安定、經濟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2、正確認識公訴工作的地位,充分發揮公訴職能作用。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責,公訴工作居於追訴犯罪的重要環節,在國家刑事訴訟中處於承前啟後的地位。公訴職能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是刑事訴訟監督的有機組成部分。正確履行公訴職能,直接體現著檢察機關的執法水平,關係到國家的法治形象。
3、主動適應新的形勢,確立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理念。堅持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實體法與程式法並重的思想,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輕視人權保障,忽視程式法的問題,注重依法平等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格遵循公訴原則,正確執行刑事政策,把辦案質量放在重要位置,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提高運用證據的能力和水平。公訴工作的核心,是審查證據判斷案件性質,運用證據指控、證實犯罪。審查證據材料必須全面、客觀,既要注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證據的審查,也要注意對無罪、罪輕證據的審查。準確把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研究制定常見犯罪的證據參考標準,不斷提高運用證據的能力和水平。
5、積極倡導創新精神,努力推動公訴改革。公訴改革是推動公訴工作發展的動力。公訴改革應以維護司法公正,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和辦案質量為目標,積極探索合理的訴偵體制、訴辯體制和訴審體制,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公訴制度。公訴改革要在國家基本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遵循訴訟規律,立足國情,借鑑國外有益經驗,有計畫、有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
二、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公訴業務工作
6、依法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部門)取證。加強同偵查機關(部門)的聯繫與配合,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堅持對重大案件適時介入偵查,依法引導取證活動。按照出庭公訴的要求,對偵查機關(部門)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和完善證據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7、依法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於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對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徇私舞弊、非法取證、任意改變強制措施和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加大追訴漏罪、漏犯力度,防止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
8、注意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告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知悉其刑事訴訟權利。認真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申訴、控告,客觀、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幫助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在適用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時,尊重被告人的意見,將被告人同意作為適用的前提條件。
9、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在審查起訴階段,支持律師及時介入刑事訴訟,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為律師調查取證提供條件,認真聽取其辯護意見,準確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研究、探索證據交換的模式,探索實行控辯雙方在審判前相互交換證據材料和信息,促進司法公正。
10、依法行使不起訴權,推動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制度。對存在較大爭議並且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公訴部門審查後準備作不起訴處理的,可以進行公開審查。在審查中充分聽取偵查機關(部門)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等方面的意見,保證不起訴決定的公正性。
11、推行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基礎上,對符合簡易程式適用條件的案件,積極建議或者同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積極嘗試普通程式的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的改革,合理使用司法資源,集中時間和精力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12、以出庭公訴為中心,提高出庭公訴水平。要改革審查起訴審結報告的傳統模式,以制定出庭公訴預案為基礎,充分做好庭審的各項準備工作。在出庭公訴中推廣運用計算機多媒體示證系統,積極鼓勵證人出庭作證。適應庭審對抗性、辯論性增強的要求,不斷提高公訴人法庭質證水平和辯論技巧。公訴人出庭公訴要講事實、講證據、講法律,不僅對定罪提出明確意見,而且對量刑提出具體建議,以理服人,樹立檢察機關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
13、提倡檢察長、主管檢察長親自辦案、親自出庭。檢察長每年至少辦理一件、主管檢察長每年至少辦理兩件由本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並出席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各級院領導應當通過抽查案件、跟庭旁聽、觀摩評議等形式,檢查、指導和促進公訴工作。
14、強化審判監督意識,加強刑事審判監督。按照“慎重、準確、及時”的原則,對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民眾對司法不公反映強烈的案件,堅決依法提出抗訴。嚴格掌握抗訴標準,提高刑事抗訴案件的辦案質量,保證刑事抗訴的準確性;既要重視對有罪未判的案件提出抗訴,也要重視對重罪輕判案件提出抗訴,還要重視對輕罪重判案件提出抗訴,保證刑事抗訴的全面性。對刑事審判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5、加強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提高公訴工作整體水平。按照公訴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制定相關工作規程,建立健全公訴工作運行機制。不斷完善起訴案件、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定期組織案件考評活動,逐步提高辦案質量。全面推廣國語出庭,規範法庭用語。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格式(樣本)》的要求,製作規範的法律文書。堅持和完善複議覆核制度、備案審查制度和案件檢查制度。
三、加強對公訴工作的領導,建設高素質的公訴隊伍
16、加強對公訴工作的領導,高度重視公訴工作發展。各級院領導應將公訴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公訴改革、公訴隊伍建設、公訴工作規範化管理等問題,從人力、財力和精力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上級檢察院要強化巨觀指導,注意發現和解決下級檢察院公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大要案、疑難複雜案件公訴工作的指導。下級院對遇到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重大案件要及時請示報告,對上級院的決定堅決執行。
17、提高公訴人的職業水平,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公訴隊伍。積極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嚴格按照高檢院規定的條件與程式選任主訴檢察官,保證主訴檢察官由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能獨立辦案的檢察官擔任。每位公訴人每年至少要進行15天以上的業務培訓、調查研究和理論學習。通過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等活動,培養一批掌握各種刑事案件出庭特點和技巧的專家型公訴人。
18、充實公訴部門的辦案力量,確保公訴隊伍的戰鬥力。各級檢察院應根據年受理起訴案件的數量等公訴任務,合理確定公訴部門人員數量。刑事案件發案率較高、起訴案件數量較大的地方檢察院,應適當增加公訴人員數量。注意保持公訴骨幹的相對穩定,避免優秀公訴人才流失。
19、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嚴格執行辦案紀律。對主訴檢察官等公訴人員的監督制約工作,必須建立在制度建設的基礎上,與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結合進行,注意將事前監督與事後監督相結合,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平時監督與定期監督相結合。堅決查處公訴隊伍中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對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建立健全激勵機制,保障公訴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檢察院應保護公訴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根據公訴人員的出庭特點和辦案數量,在精神上、物質上給予必要的鼓勵。對符合條件的主訴檢察官,優先解決其職級待遇,有條件的檢察院應向主訴檢察官發放崗位津貼。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支持,保障開展公訴工作必需的經費、物質條件和技術裝備,特別是要按照科技強檢的要求積極配備計算機多媒體示證系統,開發適用於各項公訴業務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高辦公自動化、辦案現代化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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