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工作中協調配合的暫行規定,於198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工作中協調配合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12月03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2月0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工作中協調配合的暫行規定,於198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工作中協調配合的暫行規定,於198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1] 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工作中協調配合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2000.10.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2000.10.12 實施時間 ...
《中共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反腐敗鬥爭中加強協作的通知》在1993.11.05由中共中央紀委, 最高人民檢察院, 監察部頒布。中文名 中共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的規定》的通知在1990.12.0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計署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是由中紀委制定的,為了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的職能作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查處違紀案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地方各給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現將《人民法院監察...
為更好地貫徹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部《關於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在案件查處工作中分工協作的暫行規定》,進一步加強紀律檢查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在案件查處工作中的協調配合,現作以下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作配合的通知》在2004.11.1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審計署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作配合的通知 ...
一、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需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協助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逐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需請內地有關檢察機關協助的,與最...
七、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接到本通知後,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聯繫、情況通報和案件移送的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協作配合機制。 附屬檔案: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
一、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由不同內設機構承辦,互相制約。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直接受理偵查,是人民檢察院的法定職權。人民檢察院行使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職權,分別由不同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安全防範工作,切實防止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工作中加強安全防範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等規定,結合辦案...
已經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在2008.09.28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土資源部頒布。頒布時間 2008年09月28日 實施時間 2008年0...
要重視做好司法協助工作,認真、及時辦理司法協助案件。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事局負責檢察機關司法協助工作的管理、協調及對外聯絡。三、高檢院有關業務部門負責檢察機關司法協助案件的審查和辦理。
健全銜接順暢、權威高效的工作機制,推動刑事司法與監察調查的辦案程式、證據標準銜接。落實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完善監察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派員提前介入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機制,以及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
無法現場辦理完畢的,可以由提出協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至少一名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單位介紹信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回反饋結果。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辦案中相互函調取證的通知》在1982.09.1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辦案中相互函調取證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82.09.13 實施時間 1982.09.13 ...
11.各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要緊密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四、建立、完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機制 12.建立對減刑、假釋的提請、裁定活動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呈報、審批活動全過程同步監督機制。檢察機關發現刑罰...
監所檢察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能,是刑事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最基本的業務之一。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認真履行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職責,積極查辦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打擊被...
(五)協調有關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六)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部署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是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本級人民檢察院及其所轄地區檢察機關的黨風...
200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24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實行內部制約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
四、加強對下級監所檢察辦案工作的指導。基層監所檢察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線索,要及時進行初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要案線索備案、初查的規定》的精神,對大要案件線索實行分級備案制度。對已經立案的監管改造場所的負責人和副處級...
五、紀檢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對於經濟犯罪與黨紀政紀問題交織在一起的大案要案,檢察機關可提前介入,協同辦案。檢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遇到阻力和困難時,紀檢機關應支持檢察機關依法辦案,保護檢察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為了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的案件管理工作,規範辦案活動,提高執法水平,保證辦案質量,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加強案件管理的規定》。這個《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4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的相關條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監察部門的性質、任務和工作原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檢察機關的監察工作,強化內部監督,保證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忠實於憲法和法律,正確履行職責,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