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的規定》的通知在1990.12.0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的規定》的通知在1990.12.0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的規定》的通知在1990.12.0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
46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7日高檢發[1990]40號 該規定中的相關內容已納入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之中
1999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99.11.08 實施時間 1999.11.08 各省、自治區...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實施已經半年。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和檢察工作實踐,對《暫行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
第一條 偵查協作是指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辦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活動中,對需要核實案情、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性措施等事宜所進行的協調、配合和合作。偵查協作應當遵循依法配合、快速有效、保守秘密、各負其責的原則。第二條 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遇有與偵查相關的事宜...
第二條 舉報工作是檢察機關直接依靠民眾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作鬥爭的一項業務工作,是實行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的有效形式。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通過開展舉報宣傳和受理、審查、分流、交辦舉報線索,以及督辦、答覆等工作,保障職務犯罪偵查依法順利進行,維護社會公平...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內部制約機制,保障公正執法、文明辦案,提高辦案質量,依法準確、及時地懲治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的受...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在1991.04.0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91.04.08 實施時間 19...
為加強辦案工作指導,加強瀆職侵權案件管理工作,高檢院根據修訂刑法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制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演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已於2001年7月20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全文 編輯 語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已經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
為了實現新時期檢察工作的任務,加強檢察制度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9月頒布了《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該《決定》的基本精神和有關規定,適用於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為全面落實新時期檢察工作方針,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查辦瀆職侵權案件、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方面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試行)免予起訴的審查 編輯 語音 第九條 反貪污賄賂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的貪污、受賄案件,需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在偵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意見,連同案件證據材料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贓款、贓物可以列清單附卷移送。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2次會議、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於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2次會議、2012...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七年七月八日檔案全文 編輯 語音 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受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一、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
各級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於1989年11月3日召開的第七屆第二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
2018年2月23日,為配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工作,反貪污賄賂總局全體檢察官“轉隸”到新成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隸屬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 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
第一條為了規範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省、...
第十三條 對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是否存在違法侵權行為尚未處理認定的,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應當在立案後三日內將相關材料移送本院監察部門和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監察部門和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處理認定意見,移送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第十四條 審查賠償案件,應當查明以下事項:(一)是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在1989.11.0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 頒布單位 最高...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見》的通知在2005.06.1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見》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國家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規定。經於2005年12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檔案發布 編輯 語音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41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意見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2004.3.2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2001.6.11)[貪污賄賂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文節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16〕9號][2016.04.18發布][2016.04.18實施]:第一條解釋,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