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計署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計署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是由中紀委制定的,為了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的職能作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計署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
  • 發文時間:2003年8月26日
為了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的職能作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應當分別依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在查處案件工作中互通情況,相互支持,加強協作配合,並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聯席會議研究相關問題,建立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
二、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共同立案查處的案件,案件查清後,對黨紀政紀責任的追究,由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審計處理、處罰,由審計機關負責。
三、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發現有關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屬於審計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審計機關,任何人不得隱瞞或者阻撓。
四、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中,發現有關單位和人員有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屬於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任何人不得隱瞞或者阻撓。
五、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需要審計機關協助配合的,可以商請審計機關予以協助,審計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六、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中,需要紀檢監察機關協助配合的,可以商請紀檢監察機關予以協助,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七、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認為應當給予審計處理、處罰的,可以向審計機關提出建議或者監察建議。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紀檢監察機關。
八、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認為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可以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建議或者審計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紀依法及時查處,監察機關應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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