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檢察機關建立聯繫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檢察機關建立聯繫制度的通知》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檢察機關建立聯繫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
(1988年11月21日)
1982年開展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以來,各級黨的紀檢機關與國家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團結協作,有力地打擊了經濟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當前,在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務面前,黨的紀檢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相互間的協作、配合和支持是非常必要的。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黨的紀檢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應加強工作聯繫,及時交流信息。確定雙方負責聯繫的部門和聯繫人,建立雙方負責同志定期和不定期的聯席會議制度。中央一級每兩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省、地、縣級多長時間召開一次請各地協商確定;對急需共同研究的問題,可隨時召開。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是:交流打擊經濟犯罪以及其他違法亂紀案件的情況和線索;研究、協調有關政策和法律問題;研究重大案件的查處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黨的紀檢機關查處的違犯黨紀的案件,經審查已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及時將有關材料(複製件)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處理。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於共產黨員不構成犯罪,但確有嚴重錯誤和問題的案件,應及時將材料移送相應的紀檢機關處理。
三、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一般不要公開報導,需要公開報導時由雙方協商決定。
四、黨的紀檢機關或國家檢察機關收到(接待)屬於對方管轄範圍的來信(來訪),應當及時轉送對方處理。
五、紀檢機關和檢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對於經濟犯罪與黨紀政紀問題交織在一起的大案要案,檢察機關可提前介入,協同辦案。檢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遇到阻力和困難時,紀檢機關應支持檢察機關依法辦案,保護檢察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對於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辦案人或舉報人的,一定要嚴肅處理。
對執行本通知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黨的紀檢機關和國家的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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