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處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緊急通知》在2000.02.2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處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緊急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2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近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查辦了一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對保護人大代表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此類案件仍然不斷發生,有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案件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對此,各級檢察機關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採取堅決有效措施,切實加大查辦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力度。
一、要充分認識查辦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重要性。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依照法律選舉產生的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許可。縣級以下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被逮捕、受到刑事審判,或者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保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合法權利,捍衛法律的尊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加強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是實踐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務必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抓緊抓好。
二、要切實加大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堅決查辦非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嚴重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犯罪案件,特別是對那些長時間、多人次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案件,對那些非法拘禁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的案件,要及時發現,及時查處,發現一件、查處一件,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對壓案不查、瞞案不報的,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查辦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注意對人大代表的司法保護。一旦發現有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案件,要先依法釋放,再行查處;凡人大代表向檢察機關的投訴,都要認真受理,及時查辦;要採取措施,依法保護被非法拘禁的人大代表的人身安全;案件的查處進展情況要及時向人大常委會通報,徵詢意見。
四、查辦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的犯罪案件要緊緊依靠黨的領導和人大的支持。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一種侵權型職務犯罪,查處干擾多,阻力大,調查取證困難,各級檢察機關要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支持,主動匯報工作,必要時可提請黨委和人大出面做好協調工作,確保查處工作依法順利進行。
五、嚴格依法辦事,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堅持辦案程式、辦案規範和辦案紀律要求。同時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和預防工作,積極探索杜絕發生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件的措施與途徑。
六、要加強領導,各級檢察院檢察長要高度重視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直接抓,親自抓,做好指揮、協調工作,對辦案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上級檢察院要加強督辦、指導,支持下級檢察院的查辦工作,遇有干擾多、阻力大的案件,上級檢察院要提上來辦。各地檢察機關發現和查辦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情況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