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 文號:法發〔2011〕20號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通知》正文,《意見》正文,

《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意見》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
1、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安全生產關係到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當前,全國安全生產狀況呈現總體穩定、持續好轉的發展態勢,但形勢依然嚴峻,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薄弱;非法、違法生產,忽視生產安全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時有發生,個別地方和行業重特大責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舉國關注,相關案件處理不好,不僅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不利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防範,也損害黨和國家形象,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審理好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嚴格依法、積極穩妥地審理相關案件,進一步發揮刑事審判工作在創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2、採取有力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一批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關職務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發揮了積極促進作用。2010年,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部分省市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從檢查的情況來看,審判工作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仍有個別案件在法律適用或者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具體把握上存在問題,需要切實加強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確保相關案件審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原則
3、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相關職務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於人民民眾廣泛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案件要及時審結,回應人民民眾關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4、區分責任,均衡量刑。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員較多,犯罪主體複雜,既包括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也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有的還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危害後果、主體職責、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5、主體平等,確保公正。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對於所有責任主體,都必須嚴格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裁判效果良好。
三、正確確定責任
6、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事故原因、損失大小、責任劃分作出的調查認定,經庭審質證後,結合其他證據,可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
7、認定相關人員是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要時可參考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8、多個原因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在區分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的同時,應當根據原因行為在引發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罪責。
一般情況下,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從業資格、從業時間、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現場條件、是否受到他人強令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等因素認定責任,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於主要責任。
對於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
四、準確適用法律
9、嚴格把握危害生產安全犯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應將生產經營中違章違規的故意不加區別地視為對危害後果發生的故意。
10、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或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1、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同時構成職務犯罪或其他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2、非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中,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的主體資格,認定構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五、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3、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生產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環境污染、社會影響、事故原因與被告人職責的關聯程度、被告人主觀過錯大小、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的施救表現、履行賠償責任情況等,正確適用刑罰,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14、造成《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非法、違法生產的;
(二)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
(五)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15、相關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
(二)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
(四)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16、對於事故發生後,積極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損失,有效避免損失擴大;積極配合調查,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六、依法正確適用緩刑和減刑、假釋
17、對於危害後果較輕,在責任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符合法律有關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但應注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嚴格控制,避免適用不當造成的負面影響。
18、對於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一)具有本意見第14條、第15條所規定的情形的;
(二)數罪併罰的。
19、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特定活動。
20、辦理與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相關的減刑、假釋案件,要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否決定減刑、假釋,既要看罪犯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還要充分考慮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
七、加強組織領導,注意協調配合
21、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合議庭成員要充分做好庭審前期準備工作,全面、客觀掌握案情,確保案件開庭審理穩妥順利、依法公正。
22、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有相關權威部門出具的諮詢意見或者司法鑑定意見;可以依法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
23、對於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背後的瀆職、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線索,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24、被告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裁判文書送達行政監察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
25、對於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案件,要充分運用財產保全等法定措施,切實維護被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對於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案件,應當依靠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善後安撫工作。
26、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對於審判中發現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應當發出司法建議,促使有關部門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制度建設,完善事故預防機制,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27、重視做好宣傳工作。對於社會關注的典型案件,要重視做好審判情況的宣傳報導,規範裁判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的關切,充分發揮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28、各級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同時,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推動審判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上級法院要以轄區內發生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案件為重點,加強對下級法院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適時檢查此類案件的審判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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