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大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力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大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力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大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力度的通知》在2000.12.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大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力度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0.12.21
  • 實施時間:2000.12.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今年(2000年)以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集中力量查辦貪污受賄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時,按照“兩高”《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要求,嚴肅查辦了一批大肆拉攏、嚴重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犯罪案件,體現了法律的尊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當前行賄犯罪現象仍然比較嚴重,檢察機關打擊嚴重行賄犯罪的工作開展的還不平衡,一些嚴重行賄犯罪分子還沒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懲處,有些地方對行賄犯罪的危害認識不足,存在有案不立、久偵不結、起訴率較低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的現象。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反腐敗工作部署,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賄賂犯罪,依法嚴肅懲處嚴重行賄犯罪,進一步加大對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特作如下通告:
1.進一步提高對行賄犯罪危害性和打擊行賄犯罪重要性的認識。行賄犯罪是一種醜惡的社會現象,是產生受賄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蝕性、危害性極大。打擊行賄犯罪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也是懲治腐敗,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維護我國社會政治穩定的需要。各級檢察機關要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大對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決不允許以黨紀政紀處理代替對行賄犯罪的刑事處罰。
2.突出工作重點,依法嚴肅查辦那些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的行賄犯罪行為。對進行走私、制假、騙稅、騙匯等非法活動行賄的;向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經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行賄的;因行賄致使國家利益和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對人民民眾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行賄數額巨大、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單位行賄、單位行賄情節嚴重的;介紹賄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行賄犯罪行為,都要堅決依法立案查處。特別是對黨政幹部向上級領導或其他黨政機關行賄和在全國有影響、有震動的受賄犯罪大案要案中涉及的重要行賄犯罪分子,堅決從嚴懲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加強對行賄犯罪案件的查辦工作。一是各級人民檢察院要集中力量,對嚴重行賄犯罪抓緊依法查辦一批,偵結一批,起訴一批。二是各級檢察院對查辦的受賄犯罪大案要案中涉及的嚴重行賄犯罪案件,要爭取同步立案、同步偵結、同步起訴,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三是高檢院和省級檢察院要分別對全國和各地有影響、有震動的嚴重行賄犯罪案件,加強督辦、參辦,掌握進展情況,實行跟蹤指導。對行賄50萬元以上和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行賄案件的立案、偵結、起訴等進展情況,按有關具體規定上報高檢院備案。四是加強對行賄犯罪特點、規律和適用法律的研究,不斷提高偵查技能和辦案水平。在查辦行賄大要案件中加強偵查指揮和偵查協作,注意總結推廣各地在打擊行賄犯罪中的經驗、做法。五是要針對跨地區行賄、分散行賄、難以發現、難於打擊的特點,逐步推广部分地方檢察院實行的對行賄信息建檔存查,加強管理,資源共享的做法,以利於及時查辦行賄受賄犯罪,增強打擊效果。
4.在查處嚴重行賄犯罪案件中,既要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又要注意按照法律規定體現政策。對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條件的應依法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對於主動交待行賄罪行,並積極揭發檢舉受賄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要按照法律規定減輕和免除處罰。但對那些拒不交待行賄罪行的要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5.加強對打擊行賄犯罪的宣傳工作。各級檢察院要採取多種形式,藉助新聞媒體的優勢,結合檢察機關查辦的典型案件,及時宣傳打擊行賄犯罪的舉措、做法和取得的成果,以案釋法,提高國家工作人員對行賄犯罪危害的識別力,增強拒腐防變的免疫力和抵禦行賄犯罪侵襲的能力,依靠社會各界的力量,力堵源頭,遏制行賄犯罪的蔓延,預防行賄犯罪的發生。今後,對查辦的受賄案件進行宣傳報導時,也要對嚴重行賄犯罪進行曝光,充分揭性和危害性,使行賄犯罪沒有藏身之地。
請各省級院於明年(2001年)2月份以前將2000年以來本省(市、區)查處的行賄案件情況報告高檢院。
2000年12月2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