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檢察工作情況通報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檢察工作情況通報制度的通知》在1999.04.0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檢察工作情況通報制度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9.04.06
  • 實施時間:1999.04.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了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增大檢察工作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建立檢察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新聞界通報檢察工作開展情況。
一、檢察工作情況通報的主要內容:
1.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取得的階段性工作成果;
2.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有關工作部署;
3.有關檢察工作的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4.檢察機關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處理情況;
5.檢察隊伍建設情況;
6.各級檢察機關的其它重大活動。
二、各級檢察機關對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公眾關注的普通重大刑事案件、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情況,在逮捕或提起公訴後,可適時予以通報。
三、各級檢察機關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對報導所涉及的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違法違紀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向有關新聞單位通報結果。
四、檢察工作情況通報要有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通報內容要嚴格把關,注意全面、準確、客觀,符合黨的政策和法律規定,遵守宣傳紀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正在偵查的重大複雜案件一般不通報。
2.涉侵權犯罪等敏感案件要慎重選擇,數量不宜太多。
3.未經省級檢察院批准,不公布一年以上查處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的累計數字。
4.通報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典型案件,一般要在查清責任、作出處理之後,並要全面反映案件的查處過程和檢察機關的態度。
五、檢察工作情況,目前只向國內新聞單位通報。香港和澳門、台灣記者,以及國外記者要求了解或採訪檢察工作情況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六、各省級檢察院都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設立新聞發言人,適時通報檢察工作情況,增加新聞發布的權威性。
七、向新聞單位通報檢察工作情況,可通過座談會、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談話、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登“檢務公開”公告欄等多種形式進行。
以上通知,各地要認真遵照執行,並將落實的情況及時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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