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制度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制度的決定》在2004.02.0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制度的決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4.02.04
  • 實施時間:2004.02.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會成立後,在高檢院黨組的領導下,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幹部的新老交替,一些從事檢察工作多年,具有豐富檢察工作經驗的同志又陸續從現職崗位上退下來,為了更好地發揮這些老同志的作用,經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研究,決定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制度,替代原有的諮詢委員會制度。
一、諮詢委員主要從退出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領導崗位和省級檢察院檢察長崗位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退休的正廳職領導同志中聘任。
二、諮詢委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領導的要求,承擔一些專項任務。
三、新聘任的諮詢委員需身體健康,本人自願。部級幹部超過70周歲、廳級幹部超過65周歲的自然解除聘任。
四、諮詢委員在聘任期間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聘任期間,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組織認為不適宜繼續聘任的可以解聘。
五、諮詢委員在承擔專項任務期間,給予適當補貼。
六、新聘的諮詢委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聘書。原有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會委員改聘為榮譽諮詢委員,頒發證書。
七、最高人民檢察院諮詢委員會及其下設的辦公室不再保留。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離退休幹部局設立諮詢委員辦公室,負責新聘諮詢委員和榮譽諮詢委員的日常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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