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在全國檢察系統繼續實行《法律(檢察)專業證書》制度的通知在1992.08.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在全國檢察系統繼續實行《法律(檢察)專業證書》制度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 頒布時間:1992.08.20
- 實施時間:1992.08.20
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成人高等教育(專業證書)教學班複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號)下發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教育局與各地教育、人事部門認真貫徹檔案精神,對全國檢察系統舉辦的《法律(檢察)專業證書》教學班進行了全面的複查清理,現複查驗收工作已圓滿結束。
實踐證明,《法律(檢察)專業證書》制度是符合現階段檢察機關特點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幹部教育形式。根據檢察機關的性質和所擔負的任務以及全國檢察幹部專業素質實際狀況,決定在全國檢察系統繼續開展《法律(檢察)專業證書》教育。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性質和實施範圍
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檢察)專業證書》制度,是有組織、有目的地對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幹部進行檢察工作所要求的法律專業知識教育的一種教育證書制度。《法律(檢察)專業證書》是達到檢察工作崗位所要求的相當於大專層次法律專業知識水平的一種證明,也是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任職的基本依據之一。
《法律(檢察)專業證書》制度在全國檢察系統範圍內實行,並在全國檢察系統內適用有效。
二、學習對象
參加《法律(檢察)專業證書》學習的對象,必須是檢察機關的在職幹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國家承認的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學歷並具有一年以上檢察工作經歷者;
2.年齡在35歲以上,具有高中(中專)文化程度,擔任助理檢察員以上法律職務和相當於助理檢察員職級的研究人員;
3.年齡在35歲以上,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專業工齡,工作與檢察業務密切聯繫的管理幹部。
少數民族地區政府或教育、人事主管部門對專業證書學員年齡另有規定的,按當地規定辦理。
三、審批程式
舉辦《法律(檢察)專業證書》教學班由各級人民檢察院提出辦班申請,由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教育局審查批准後方可開辦。
四、招生辦法
報名參加《法律(檢察)專業證書》學習的檢察幹部,須由所在單位推薦,經所在人民檢察院人事、教育部門審查同意後參加文化考核。考核科目為:語文、政治。
已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不再參加文化考核。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門應就每期專業證書班的招生擬定計畫,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教育局,由該局擬定全國檢察系統《法律(檢察)專業證書》招生計畫,經商國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同意後執行,並抄送人事部培訓與人事司。
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教育局要對《法律(檢察)專業證書》的辦班規模進行巨觀控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將學員入學名冊報當地政府教育部門、人事部門備案。
五、承辦院校及辦學形式
《法律(檢察)專業證書》教學班,由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承辦。
《法律(檢察)專業證書》教學班分為全脫產(學習期限為一年)和半脫產或業餘(學習期限至少一年半)形式。
六、教學計畫與教學管理
《法律(檢察)專業證書》教育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教育局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法律(檢察)專業證書》的教學計畫,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教育局制定,並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部門和人事部門。
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根據教學計畫對教學環節進行統籌安排,並負責對《法律(檢察)專業證書》的教學進行指導。
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學班可委託省級檢察院的教育培訓機構,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對聽課、輔導、考核、補課、作業、考試、考勤等教學環節進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在有關的地、州、市級檢察院設定培訓工作站,負責組織學習和輔導工作。
《法律(檢察)專業證書》實行統一考試。考題由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命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教育局審查。監考、閱卷、考場組織等工作由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與當地政府教育部門商定。
參加《法律(檢察)專業證書》學習的學員,每門課程結束須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發給“單科合格證明”。考試不及格的,可補考一次。
取得廣播電視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單科合格證明,且該合格科目與《法律(檢察)專業證書》課程相同者,或曾取得《法律(檢察)專業證書》單科合格證明的,可免修免考該科目。
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教育局、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應對各地教學情況、教學計畫執行情況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七、結業與證書的頒發
學員學完規定的課程,且每門課程考試及格,並經審查合格者,即可發給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檢察)專業證書》。
《法律(檢察)專業證書》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幹部教育局統一印製,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蓋印,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驗印後,由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頒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將學員結業名冊報當地政府教育、人事部門備案。
八、為了使《法律(檢察)專業證書》教育得到健康發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教育、人事部門和人民檢察院要嚴格按照國家教委、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檔案精神,加強對《法律(檢察)專業證書》教學班的管理,確保教學質量,防止亂辦、辦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