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備案審查制度有關問題的答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83年09月03日發布,自1983年09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1983年09月03日
- 實施日期:1983年09月03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綜合規定
江西人民檢察院:
你院請示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鬥爭中,縣(區)檢察院審查批捕案件的備案審查制度能否暫停執行的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備案審查制度的建立,是經中央同意,並以中央(1979)54號檔案下發各級黨委貫徹執行的,因此在未經同意以前,這一制度是不應停止執行的。但鑒於當前縣(區)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捕案件較多,人力不足的情況,可將備案制度的手續簡化,在縣(區)院向分(市)院備案時,只填報《審查逮捕人犯表》即可,以便分(市)院審查後,發現錯捕或漏捕能夠及時予以糾正。
此復
你院請示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鬥爭中,縣(區)檢察院審查批捕案件的備案審查制度能否暫停執行的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備案審查制度的建立,是經中央同意,並以中央(1979)54號檔案下發各級黨委貫徹執行的,因此在未經同意以前,這一制度是不應停止執行的。但鑒於當前縣(區)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捕案件較多,人力不足的情況,可將備案制度的手續簡化,在縣(區)院向分(市)院備案時,只填報《審查逮捕人犯表》即可,以便分(市)院審查後,發現錯捕或漏捕能夠及時予以糾正。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