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在2008.11.0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8.11.06
  • 實施時間:2008.11.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關於加強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8年11月6日
關於加強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保護土地資源中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大檢察機關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確保辦案質量和辦案效果,推動辦案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特就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做好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突出查辦案件的重點。在查辦案件中,要嚴格執行法律,始終做到“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要突出辦案重點,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集中精力辦好社會高度關注、黨委和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瀆職犯罪案件;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瀆職犯罪案件;經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瀆職犯罪案件;充當黑惡勢力犯罪“保護傘”,為其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提供保護的瀆職犯罪案件。
二、準確確定損失後果。在查辦案件中,對損失後果的認定,既要考慮被破壞的土地資源的經濟價值,按照有關部門做出的鑑定結論,以經濟損失計算損失後果,也要充分考慮土地作為特殊資源,被破壞土地的性質、地理位置、實際用處等差異所產生的土地價值,受損後無法用經濟價值數額衡量的特殊性,可以採取經濟標準或者面積標準認定損失後果,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和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查處犯罪。
三、嚴格區分責任。在查辦案件中,要分清瀆職行為對危害後果所起的作用大小,正確區分主要責任人與次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與間接責任人。對多因一果的有關責任人員,要分清主次,分別根據他們在造成危害土地資源損失結果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罪責。
要正確區分決策者與實施人員、監管人員的責任。對於決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法決策,嚴重破壞土地資源的,或者強令、脅迫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破壞土地資源行為的,或者阻撓監管人員執法,導致國家土地資源被嚴重破壞的,應當區分決策者和實施人員、監管人員的責任大小,重點查處決策者的瀆職犯罪;實施人員、監管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影響決策者的正確決策,造成危害後果發生的,要嚴肅追究實施人員和監管人員的責任;實施人員、監管人員明知決策者決策錯誤,而不提出反對意見,或者不進行糾正、制止、查處,造成國家土地資源被嚴重破壞的,應當視其情節追究瀆職犯罪責任;對於決策者與具體實施人員、監管人員相互勾結,共同實施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的,要依法一併查處。
要嚴格區分集體行為和個人行為的責任。對集體研究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對於採取集體研究決策形式,實為個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構成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者的刑事責任。
四、正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正確把握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準確把握工作失誤與瀆職犯罪的界限,堅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嚴查擅權瀆職、徇私舞弊型瀆職犯罪案件,找準法律與政策的結合點,確保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一時難以區分罪與非罪的,要放到具體時代背景、政策環境中去研究判斷,對當時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界限不清,以土地資源換取國家和集體經濟發展的行為,要慎重對待,一般不作犯罪處理。
在查辦案件中,要嚴格依法辦案,既要認真執行國家刑事法律,也要認真掌握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檔案。國家頒布實施的有關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既是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土地巨觀調控政策的具體措施和工作要求,也是檢察機關認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危害土地資源瀆職責任的重要根據。要認真學習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200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以及國家有關保護土地資源的規定,對違反法律和有關土地管理檔案禁止性規定的瀆職犯罪行為、要嚴格依法查辦;對《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頒布以前的危害土地資源行為,要著力查辦有徇私舞弊行為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瀆職犯罪案件。
五、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案件中,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嫌疑人,要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可以依法從輕處理;對毀滅、偽造證據,干擾作證,串供,可能存在案中案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確保辦案工作順利進行。
六、加強領導,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案件的組織領導和對下指導力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開展工作的重大部署、查辦的重大案件、遇到的重大問題等,要及時向黨委、人大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匯報,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和上級檢察院的領導做好查辦案件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要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的協調聯繫,對查辦案件中遇到的疑難複雜專業性問題,採取召開聯席會議、案件研討等方式,共同研究解決,保證辦案工作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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