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的通知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7.01.30
  • 實施時間:2007.01.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7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現就人民檢察院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是對於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輕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式和期限、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簡化工作流程、縮短辦案期限的工作機制。
二、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依法原則。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快速辦理可以簡化內部工作流程,縮短各個環節的辦案期限,但不能省略法定的辦案程式。
(二)公正與效率相統一原則。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必須把公正與效率相統一原則貫徹始終,保證既好又快地辦理輕微刑事案件。
(三)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在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過程中,必須充分保障法律規定的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對於法律規定的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期限,不能縮短。絕不能為了追求快速辦理而忽視對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保護。
(四)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原則。把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同解決社會矛盾緊密結合起來,通過建立快速辦案機制,提高化解社會矛盾的效率。
三、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四)適用法律無爭議。
四、對於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的下列案件,應當依法快速辦理:
(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七十歲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盲聾啞人、嚴重疾病患者或者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過失犯;
(五)因親友、鄰里等之間的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
(六)當事人雙方已經就民事賠償、化解矛盾等達成和解的刑事案件;
(七)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案件;
(八)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五、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實施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不適用快速辦理機制。對於嚴重刑事犯罪案件,應當貫徹依法從重從快方針,集中力量及時辦理,不適用本意見規定的快速辦理機制。
六、對於符合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和範圍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縮短辦案期限,提高訴訟效率。
審查批捕時,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審查起訴時,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辦案任務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得延長辦理期限。
七、對於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簡化製作審查逮捕意見書和審查起訴終結報告。認定事實與偵查機關一致的,應當予以簡要說明,不必重複敘述;可以簡單列明證據的出處及其所能證明的案件事實,不必詳細抄錄;應當重點闡述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和處理意見。
八、對於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輕微刑事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無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時,可以填寫《快速移送審查起訴建議書》,建議偵查機關及時移送審查起訴;認為證據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議偵查機關補充證據後及時移送審查起訴。
《快速移送審查起訴建議書》應當同時抄送本院公訴部門。
九、對於符合適用簡易程式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對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建議人民法院簡化審理。
十、要根據案情的繁簡程度,對刑事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分工辦理,指定人員專門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具備條件的可以在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成立相應的辦案組。
對於具體案件是否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由承辦部門的負責人決定。確定為快速辦理的案件,辦案人員經審查發現不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決定,轉為按普通審查方式辦理。
十一、要把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情況,作為年度考核有關檢察人員工作實績的內容,建立起激勵機制。
十二、各地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聯繫與配合,共同建立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機制。有條件的,可以與當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快速辦案機制的規範性檔案,以實現對輕微刑事案件在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各個訴訟環節依法快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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