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在1984.11.02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4.11.02
  • 實施時間:1984.11.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
現將《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印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參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1.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
一、怎樣認定流氓罪?
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流氓罪是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1項,是對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流氓罪中的嚴重犯罪分子加重處刑的規定。
在刑法上,流氓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雖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財產受到損害,但它的本質特徵是公然藐視法紀,以兇殘、下流的手段破壞公共秩序,包括破壞公共場所的和社會公共生活的秩序。
刑法中列舉的破壞公共秩序的流氓活動,“情節惡劣”的,就構成流氓罪。
聚眾鬥毆,一般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其他流氓動機而成幫結夥地鬥毆,往往造成嚴重後果。
尋釁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肆意挑釁,無事生非,進行破壞騷擾。
侮辱婦女,一般是指用淫穢下流的行為或暴力、脅迫的手段,侮辱、猥褻婦女(包括幼女)。
其他流氓活動,是指上面列舉的流氓活動形式所不能包括的流氓犯罪行為。
二、怎樣區分流氓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流氓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在於把流氓罪同一般流氓違法行為嚴格加以區別,而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流氓罪的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
聚眾鬥毆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的,例如: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次數雖少,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5.聚眾鬥毆造成人身傷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尋釁滋事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的,例如:
1.以打人取樂,隨意毆打民眾,或多次向人身、車輛、住宅拋投石塊、污物等,造成後果,引起公憤的;
2.在城鄉市場強拿硬要,欺行霸市,擾亂正常貿易活動,引起公憤的;
3.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結夥哄搶、哄拿或任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侮辱婦女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的,例如:
1.追逐、堵截婦女造成惡劣影響,或者結夥、持械追逐、堵截婦女的;
2.在公共場所多次偷剪婦女的髮辮、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污物,或者在侮辱婦女時造成輕傷的;
3.在公共場所故意向婦女顯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頂擦婦女身體,屢教不改的;
4.用淫穢行為或暴力、脅迫的手段,侮辱、猥褻婦女多人,或人數雖少,後果嚴重的,以及在公共場所公開猥褻婦女引起公憤的。
其他流氓活動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的,例如:
1.利用淫穢物品教唆、引誘青少年進行流氓犯罪活動的,或者在社會上經常傳播淫穢物品,危害嚴重的;
2.聚眾進行淫亂活動(包括聚眾奸宿)危害嚴重的主犯、教唆犯和其他流氓成性、屢教不改者;
3.不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情節嚴重的;
4.以玩弄女性為目的,採取誘騙等手段姦淫婦女多人的;或者雖姦淫婦女人數較少,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5.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國人,與之搞兩性關係,在社會上影響很壞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6.雞姦幼童的;強行雞姦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多次雞姦,情節嚴重的。
凡構成流氓罪的,應依法予以刑事處分。對不構成流氓罪但有一般流氓違法行為的,或者犯流氓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分別情況,由主管部門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勞動教養或者作其他處理。
三、怎樣區分流氓罪和與其相近似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流氓罪與強姦罪的區別,另見《關於當前審理強姦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2.民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甚至結夥械鬥,不應按流氓罪處理。其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是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3.流氓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有區別。煽惑民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分別構成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這兩種罪,依法只對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兼犯其他罪行的流氓罪犯應如何定罪和處罰?
流氓罪犯兼犯殺人、重傷、搶劫、強姦和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等罪行的,應按數罪併罰懲處。
有的罪犯作案中的數個行為,不宜分別獨立定罪,可按其中的主要的罪行從重處罰。例如:在聚眾鬥毆或尋釁滋事中造成他人輕傷,搶奪或毀壞小量財物的,就以流氓罪處罰。因小事尋釁而故意殺人的,就以殺人罪處罰。
五、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1項,在辦案中如何具體套用?
1.關於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5月26日下發的高檢發(研)12號《關於怎樣認定和處理流氓集團的意見》執行。
2.“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
流氓罪的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都可能發生“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情況。攜帶兇器,是指攜帶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槍枝、鐵棍、木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器械。對“情節嚴重”,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攜帶並使用兇器,已造成重傷、殺人等嚴重後果的,應與傷害罪、殺人罪並罰。雖未造成重傷、殺人後果,但情節嚴重的,如經常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對民眾造成嚴重威脅的,或者攜帶並使用兇器,致多人受輕傷的,可以單獨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的第一條第1項判處。
“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一般是指橫行鄉里,稱霸一方,進行各種流氓活動,民憤很大的;在集市、車站、碼頭、公園、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或者闖入機關、學校、廠礦企業、部隊營房、公民住宅,以及在公共車輛上大肆進行流氓活動,造成社會嚴重不安,引起民眾強烈義憤的;用野蠻、殘酷的手段侮辱、猥褻婦女,後果嚴重、影響極壞的;對外國人或者勾結外國人進行流氓活動,政治影響極壞的;經常或大量傳播淫穢物品,利用淫穢物品教唆青少年犯流氓罪或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社會危害性很大的。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1項的規定,對上述兩種嚴重的流氓犯罪分子,都可以按照不同罪行,分別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判處死刑。這個量刑幅度較寬,在判決時應根據具體案情區別對待,正確處刑,判處死刑的,要嚴格掌握。
司法檔案(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