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0.02.15
  • 實施時間:2000.02.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黨的十五大關於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的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並於2000年1月10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00年2月15日
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
(200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推進司法改革的任務,根據《檢察工作五年發展規劃》確定的檢察改革的原則和重點,現制定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作為2000年至2002年檢察改革的指導性檔案,以通過大力推進檢察改革,加強檢察工作,繁榮檢察事業,強化監督職能,完善檢察體制,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方面邁出重要步伐。
檢察改革要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嚴格遵循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加強政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憲法原則,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努力實踐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在三年內實現六項改革目標:改革檢察業務工作機制,強化法律監督的職能和作用;改革檢察機關的機構等組織體系,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領導;改革檢察官辦案機制,全面建立主訴、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檢察機關幹部人事制度,調整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實行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的分類管理,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改革檢察機關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公正、廉潔和高效;改革檢察機關經費管理機制,實行科技強檢,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提供物質保障。
檢察改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有利於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依法治國的進程相適應;
——有利於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努力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有利於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切實保障人權;
——有利於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立足國情,合理借鑑國外檢察制度的有益經驗,健全科學、合理的檢察工作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
——有利於建設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調動檢察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執法水平。
一、改革檢察業務工作機制,強化法律監督的職能和作用
1、逐步建立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協助的偵查協作機制。2000年,初步形成高效、協調、規範的偵查統一指揮系統。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級檢察院建立信息順暢、反應靈敏、指揮有力的偵查指揮中心,強化對職務犯罪檢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健全辦理跨地區大案要案的指揮協調和異地代為取證、協助辦案的偵查協作機制。
——建立和加強各級檢察機關與監察、審計、公安、金融、海關、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繫和協作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檢察院逐步建立偵查骨幹“人才庫”,為辦理跨地區的重大、疑難案件提供組織保障。
2、改革和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制定加強和完善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的具體規定,使立案監督工作規範化,強化立案監督的效果。
3、加強檢察業務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檢察業務工作的辦案規範和工作流程,形成確保司法公正的檢察業務運行機制。
——2000年起,定期研究制定偵查、批捕、起訴、抗訴的刑事政策和證據標準,增強檢察官證據意識,提高其收集、運用證據的能力,探索和完善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的舉證程式和證明規則,保證有力指控、揭露、證實犯罪。
——適應公開審判的需要,規範檢察人員出席二審、再審法庭的法律職責和工作程式。
——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機制,研究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規範。
4、2000年起,研究制定刑事案件抗訴標準,增強抗訴工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5、積極研究拓寬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能和方式,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案件抗訴標準和具體工作程式,支持民、行案件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申訴,保證民、行檢察工作在新形勢下取得重大發展。
6、改革檢察機關法律文書,本著訴訟經濟、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權威性的原則,簡化檢察法律文書的種類和內容,對起訴書等法律文書的格式、要素進行改革,強化對證據、案件事實的分析論證,提高檢察法律文書製作的質量。
二、改革檢察機關的機構等組織體系,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領導
7、嚴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決定》,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在黨委支持下,根據管人與管事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行檢察官法的規定,健全檢察機關領導幹部管理機制。加大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的管理力度,規範管理程式。
8、根據中央關於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從有利於保障公正執法和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要求出發,科學調整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充實加強業務部門,精簡、調整非業務機構,根據業務歸口的原則,進一步調整檢察機關業務部門的職責範圍。精簡基層檢察院的內設機構。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有關部門協商,對各級檢察院內設機構的設定、名稱、規格和職責範圍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改革於2000年完成,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改革在2002年前完成。
9、加強和改進檢察委員會工作。改善和最佳化檢察委員會結構,按照一定比例選拔政治強、業務精、議事水平高的資深檢察官和優秀檢察官擔任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進一步明確檢察委員會的議事範圍,提高議大事的水平,規範議事程式。
10、為確保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繼續完善上下一體、政令暢通、指揮有力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加強各省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力度,健全各省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統一管理和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其在檢察工作中承上啟下、左右聯動的作用。規範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實施業務指導的程式,保證業務指導的正確、及時和有力。
11、進一步規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的程式。2000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請示報告的範圍、內容、程式和具體要求作出規定,理順工作關係,分清職責範圍,確保政令暢通。
12、規範下級檢察院向上級檢察院報告工作制度。2000年起,下級檢察院要定期向上級檢察院報告工作,上級檢察院的工作情況也要定期向下級檢察院通報,聽取下級檢察院的意見。
13、全面總結我國檢察工作的經驗,完善人民檢察院組織體系和檢察職能,研究符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特點的檢察管理體制。適時提出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提案,為進行深層次檢察改革提供依據。
三、改革檢察官辦案機制,全面建立主訴、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14、建立、健全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健全、落實檢察業務工作中的主訴、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依法明確主訴、主辦檢察官承辦案件的程式和職權。從2000年起,在起訴部門全面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主訴檢察官的條件、選任、職責、管理、考核、獎懲、監督及工作機製作出統一規定。其他各業務部門也要結合本部門的職責和具體情況,逐步實行符合本部門業務工作特點的主訴、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15、推行和堅持檢察長、副檢察長、各業務部門負責人親自辦案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要定期承辦具體案件,包括主持偵查工作、出庭支持公訴等,加強對業務工作的指導。
四、改革檢察機關幹部人事制度,調整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實行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的分類管理,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
16、實行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的分類管理,改善幹部隊伍的專業知識和年齡結構,加強業務部門,精簡行政管理人員,分離技術性、服務性人員,按《檢察官法》的規定嚴格規範檢察官管理工作。
——2000年,根據檢察官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檢察官等級立法的提案。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合理調整檢察官與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的配備比例,實現檢察人員與司法行政人員的分類管理,嚴格實行以崗定員。
——建立獨立的書記員職務序列。制定書記員任職資格條件和管理辦法,逐步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書記員。
17、對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定編工作進行研究,合理精簡、確定檢察機關編制。根據各地人口數量和檢察業務工作情況,研究、確定檢察官、書記員的編制。高檢院和各省級院要選擇部分不同地域、不同級別的檢察院進行檢察機關定編工作的試點。
18、改革檢察官選任制度。嚴格規範檢察官任職資格條件、考試考核制度,強化競爭激勵機制,完善公開選拔、民主推薦制度,保證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制定各級檢察機關領導職務任職資格標準,處級(含處級)以下領導職務實行任職資格考試考核制度。
——自2000年起每五年逐級對檢察幹警進行一次任職資格考試考核,合格者方能繼續從事檢察工作。檢察官晉升、助理檢察員擬任檢察員,應當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進行考核,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決定是否予以晉職晉級。
——完善檢察幹部評價體系,制定崗位分類和職責規範,建立符合檢察工作特點的崗位責任制,改進考核方法。
19、規範檢察人員錄用制度,重點抓好“入口關”和“出口關”。
——實行統一招考制度,堅持凡進必考(考試、考核)原則。各級檢察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工作人員,一律實行考試錄用制度。自2000年起逐步實行初任檢察官面向社會統一公開招考制度,健全檢察官考錄機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法律專業畢業生。
——堅持審核審批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錄用、調進人員,必須逐級層報省級檢察院審核。
——切實疏通出口。對超編進入、非正常進入和落崗經培訓仍不適合做檢察工作的人員,要調出檢察機關,商組織、人事部門另行安排工作。對不符合幹部條件的,要堅決予以辭退或者責令辭職。
20、逐步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的檢察官從下級檢察院優秀、資深檢察官中選任的制度,同時有計畫地選調高層次法律人才到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檢察官,形成檢察官來源和選任的良性循環。
21、加大檢察機關領導幹部的交流力度,保持檢察機關的活力。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幹部,原則上在同一地區、同級班子任職滿十年的應當進行交流,在同一職位任職五年以上的,實行輪崗;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同一地區、同一班子任職十年以上的,在檢察系統內對口交流,在同一職位任職五年以上的,原則上實行輪崗。
——各級人民檢察院建立部門領導幹部定期崗位輪換制度。上級檢察院要定期選派優秀幹部到下級檢察院掛職。有計畫地選拔下級檢察院的優秀檢察官到上級檢察院掛職。
——有計畫地推進省級院、分州市級院之間領導班子成員跨省(區、市)、跨地區的交流及檢察機關與其他政法機關領導幹部和骨幹的交流工作。
——按照《檢察官法》的規定,制定檢察官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的具體規定。
22、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管理體制。加強對司法警察的統一管理,明確司法警察的職責範圍,合理配置和使用司法警察。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實行部分司法警察的聘任制。
五、改革檢察機關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公正、廉潔和高效
23、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不斷拓寬“檢務公開”的範圍、方式和途徑。
——建立舉報反饋制度。對署名並提供聯繫地址的舉報,要在一定期限內向舉報人回復有關處理情況。加大對舉報人的保護和獎勵力度。
——建立刑事申訴案件的公開審查程式。進一步完善“檢察長接待日”和“舉報宣傳周”制度。
——建立辦案回訪制度。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尤其是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要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回訪,聽取意見,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辦案中的違法違紀問題。
——規範舉報人、申訴人、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制發統一的權利義務告知規定和文書格式,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探索建立擬作不起訴決定案件的公開程式,落實和完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公開審查制度。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要聽取有關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意見。
24、強化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健全檢察業務工作中對舉報、初查、立案、適用強制措施、撤案、不批捕、不起訴、申訴複查等訴訟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進一步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辦案、幹部管理的領導和監督工作,增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25、嚴格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及時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接受人大執法檢查和邀請代表視察檢察工作,切實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檢察機關接受人大監督的各項規定。
26、嚴格貫徹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依法自覺接受公安、法院等部門的訴訟制約和社會監督。與有關部門協商,研究制定接受有關部門制約的具體辦法,制定人民檢察院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
27、依法保障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各項權利。與有關部門協商,研究制定保障律師在檢察環節履行職責的具體程式;制定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為特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體規定。
28、加強與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配合和協作,與有關部門協商,進一步規範在審查起訴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和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有關法律文書的具體程式;抓好公訴人、辯護人審前證據材料交換的試點工作。
六、改革檢察機關經費管理機制,實行科技強檢,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職能提供物質保障
29、按照“先進、適用、配套、普及”的原則,加強物質裝備建設,不斷提高檢察業務建設的科技含量。加快大中城市科技強檢步伐,帶動檢察工作的現代化。
30、加快國家檢察信息系統建設。2002年底前,全面落實《國家檢察信息系統計算機網路地址規範》和《國家檢察信息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設定規範》的有關規定。
31、加強各級人民檢察院辦公自動化和交通、通訊等其他物質裝備建設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執法條件,提高工作效率。
——2001年底前,大中城市檢察院要實現計算機等現代化技術手段在法律信息傳輸、信息處理、訴訟文書製作、人事管理、檔案管理、統計數據信息等方面的套用。
——加快檢察機關計算機信息網路和通訊系統的建設。制定信息化工作規劃,統一相關套用軟體,2002年前實現高檢院與省級檢察院、地級檢察院的計算機遠程聯網,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檢察機關計算機網路系統。
——2002年底前,開通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院、大中城市檢察院之間的檢察系統專線通信網,實現語音通訊、傳真、數據通信、專用電話/電視會議系統功能。
32、研究對各類案件司法指標體系的改革工作,建立現代化的司法統計和管理體系,增強巨觀分析能力和快捷靈敏的信息處理能力,保證巨觀指導的正確、科學和高效。
33、分離檢察機關的服務性、輔助性職能,逐步探索、實行檢察機關後勤服務的社會化。從2000年開始,探索實行檢察輔助人員、後勤服務人員聘任制。
34、積極探索多層次的經費物質保障體系,到2002年底前初步建立新的檢察業務經費保障制度。
35、努力落實從優待檢政策,改善檢察官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協商,逐步提高檢察幹警工資待遇和撫恤標準,建立檢察幹警保險制度,研究落實檢察津貼標準。
2000年是全面落實三年檢察改革目標的關鍵一年,要重點抓好以下檢察改革工作:全面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開展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全面進行機構改革;繼續深化幹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偵查協作機制;加強科技強檢工作,增加檢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各級人民檢察院在實施各項具體改革措施時,對於一些深層次的改革問題如領導體制、幹部管理和經費保障等,要積極開展研究和宣傳工作,為檢察改革提供科學的依據。
在邁向新世紀的征途上,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廣大檢察人員要切實執行“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檢察工作方針,深刻認識檢察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抓好乾部思想觀念和工作作風的轉變,把改革精神貫穿於各項檢察工作之中,將深化改革作為推進各項檢察工作的動力,加強領導,統一部署,精心組織,分級負責,顧全大局,著眼長遠,立足當前,切實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各級人民檢察院要針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切實落實各項改革措施,每年集中解決一些突出問題,紮實有效地開展工作,努力實現黨中央提出的建設高素質政法幹部隊伍的戰略目標,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檢察制度奠定堅實基礎,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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