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搞好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工作的聯合通知》在1986.06.1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頒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搞好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工作的聯合通知》在1986.06.1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頒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搞好查處偷稅、抗稅案件工作的聯合通知》在1986.06.1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財政廳(局)、稅務局,重慶、武漢、瀋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人民檢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查處偷稅、抗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在1993.07.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今年以來,各級檢察機關根據高檢院的指示,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查處偷稅抗稅案件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87年04月21日發布,自1987年04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國務院《關於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指出:最近一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依法查辦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的通知》在1992.10.1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為了積極配合9月份以來在全國展開的1992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察,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鬥爭的通知》在1991.09.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第七屆全國稅收、...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採取各種形式,大力宣傳這兩個法。這兩個法生效施行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有關辦理偷稅、抗稅案件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凡與《補充規定》相牴觸的,同時廢止。對發生在《補充規定》生效以前的行為,...
隨著稅務檢察室在全國的普遍建立,檢察機關與稅務機關在查處偷稅抗稅案件方面的聯繫和配合進一步密切。為了保證檢察機關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稅務檢察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局研究,認為檢察機關與稅務機關之間...
堅決貫徹執行大檢查確定的任務、政策和具體措施,充分利用大檢查的有利條件,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鬥爭,準確、及時地依法打擊犯罪,保證大檢查的順利進行。二、要加強大檢查期間查處案件的組織領導工作。各級檢察機關要根據本地黨委、...
要加強舉報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保障其高效有序地開展。一是舉報中心統一受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經濟、法紀犯罪案件的舉報線索,重點是貪污、賄賂以及偷稅、抗稅、假冒商標、“侵權”、玩忽職守、重大責任事故等犯罪線索。本院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