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的通知在1991.10.3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稅務局
  • 頒布時間:1991.10.31
  • 實施時間:1991.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稅務局:
現將《關於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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