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在1979.12.1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79.12.15
  • 實施時間:1980.01.01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了切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現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具體管轄範圍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法規定的下列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一)傷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關係清楚,不需要偵查的);
(二)公然侮辱、誹謗案(第一百四十五條中告訴才處理的);
(三)抗拒執行判決、裁定案(第一百五十七條中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五)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條);
(六)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條);
(七)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八)遺棄案(第一百八十三條)。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規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貪污案(第一百五十五條);
(二)刑訊逼供案(第一百三十六條);
(三)誣告陷害案(第一百三十八條);
(四)破壞選舉案(第一百四十二條);
(五)非法拘禁案(第一百四十三條);
(六)非法管制、搜查案(第一百四十四條);
(七)報復陷害案(第一百四十六條);
(八)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七條);
(九)偽證陷害、隱匿罪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
(十)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一條);
(十一)行賄、受賄案(第一百八十五條);
(十二)泄露國家機密案(第一百八十六條);
(十三)玩忽職守案(第一百八十七條);
(十四)重大責任事故案(第一百一十四條);
(十五)枉法追訴、包庇、裁判案(第一百八十八條);
(十六)體罰虐待人犯案(第一百八十九條);
(十七)私放罪犯案(第一百九十條);
(十八)偷稅、抗稅案(第一百二十一條);
(十九)挪用救災、搶險等款物案(第一百二十六條);
(二十)假冒商標案(第一百二十七條);
(二十一)盜伐、濫伐森林案(第一百二十八條);
(二十二)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刑法規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第九十一條至第一百零二條);
(二)放火案(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三)爆炸案(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四)決水案(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五)投毒案(第一百零六條);
(六)破壞交通設備案(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條);
(七)破壞動力、燃料設備案(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
(八)破壞通訊設備案(第一百一十一條);
(九)非法製造、販運槍枝、彈藥案(第一百一十二條);
(十)交通肇事案(第一百一十三條);
(十一)重大責任事故案(第一百一十五條);
(十二)走私案(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三條);
(十三)投機倒把案(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十四)偽造、倒賣票證案(第一百二十條);
(十五)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案(第一百二十二條);
(十六)偽造有價證券案(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十七)破壞集體生產案(第一百二十五條);
(十八)違法捕撈水產品案(第一百二十九條);
(十九)違法狩獵案(第一百三十條);
(二十)殺人案(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因“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二十一)傷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中需要偵查的,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因“打砸搶”致人傷殘的,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中致人重傷的);
(二十二)致死人命案(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中致人死亡的);
(二十三)強姦案(第一百三十九條);
(二十四)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案(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六十九條);
(二十五)拐賣人口案(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八十四條);
(二十六)公然侮辱、誹謗案(第一百四十五條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二十七)搶劫案(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因“打砸搶”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的);
(二十八)盜竊案(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盜竊槍枝、彈藥的,第一百六十七條中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的);
(二十九)詐欺案(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
(三十)搶奪案(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搶奪槍枝、彈藥的,第一百六十七條中搶奪公文、證件、印章的);
(三十一)敲詐勒索案(第一百五十四條);
(三十二)毀壞公私財物案(第一百五十六條);
(三十三)妨害公務案(第一百五十七條);
(三十四)擾亂社會秩序案(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
(三十五)流氓案(第一百六十條);
(三十六)在押犯脫逃案(第一百六十一條);
(三十七)窩藏、包庇案(第一百六十二條);
(三十八)私藏槍枝、彈藥案(第一百六十三條);
(三十九)製造、販賣假藥案(第一百六十四條);
(四十)神漢、巫婆造謠、詐欺案(第一百六十五條);
(四十一)偽造、毀滅公文、證件、印章案(第一百六十七條);
(四十二)聚眾賭博案(第一百六十八條);
(四十三)製作、販賣淫書、淫畫案(第一百七十條);
(四十四)製造、販運毒品案(第一百七十一條);
(四十五)窩贓、銷贓案(第一百七十二條);
(四十六)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蹟案(第一百七十四條);
(四十七)破壞邊境界碑界樁案(第一百七十五條);
(四十八)偷越國(邊)境案(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四十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案(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檢舉和犯罪人的自首,都應當接受,不得互相推諉。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控告、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對犯罪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或者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的問題進行鑑定的時候,由公安機關協助辦理。
本通知自1980年1月1日起試行。
司法檔案(類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