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稅務檢察工作保證新稅制順利實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稅務檢察工作保證新稅制順利實施的通知》在1994.04.1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稅務檢察工作保證新稅制順利實施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4.04.14
  • 實施時間:1994.04.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稅務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從今年(1994年)1月1日起,以規範增值稅為核心的工商稅制改革已經付諸實施。這次稅制改革就是要建立一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現代化稅收制度,這必然給稅務檢察工作提出新的任務和要求。為了適應形勢的發展,有力地打擊偷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和逃避追繳欠稅等犯罪(以下簡稱涉稅犯罪),保證新稅制的順利實施,更好地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稅務檢察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稅制改革的認識,加強涉稅犯罪的查處工作。各級檢察、稅務機關的領導和廣大檢察、稅務人員要充分認識稅制改革對增強稅收組織財政收入和巨觀調控監督功能,調動中央和地方兩方面積極性,保證各項改革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都具有重大意義。但是,在新稅制實施過程中,偷稅與反偷稅的鬥爭會更加尖銳複雜,檢察、稅務機關查處涉稅違法犯罪的任務更加艱巨。因此,稅務檢察工作必須加強,不能削弱。各級檢察、稅務機關務必把查處涉稅犯罪案件工作擺到重要地位,緊密配合,採取有力措施,共同把稅務檢察工作推上新的台階。
二、鞏固和加強稅務檢察室機構建設,確保辦案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保證稅務檢察工作的連續性和辦案工作的正常進行,在國稅局和地方稅局兩套稅務機構組建完成前,地方各級稅務檢察室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在兩套稅務機構組建完成後,地方各級稅務檢察室派駐在同級國稅局,同時承擔查處涉及中央稅和地方稅犯罪案件的任務;查處涉及地方稅的犯罪案件時,地方稅局派員協助辦案;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吸收地方稅局有關人員參加稅務檢察室日常工作。稅務檢察室負責人應由檢察院和同級國稅局選派人員擔任。
三、突出重點,狠抓大要案,加大打擊涉稅犯罪的力度。當前查辦涉稅案件的重點,一是個人偷稅五萬元以上,法人偷稅十萬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二是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三是以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抗稅的案件,四是偽造、倒賣發票以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的犯罪案件。今年(1994年)務必在查處法人涉稅犯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案件方面取得新的進展。對暴力抗稅、妨礙徵稅案件,要發現一件,查處一件,從嚴懲處,決不手軟。
四、堅持“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的工作方針。各級檢察、稅務機關在辦案中要嚴格依法辦事,充分履行各自的職責,不得互相代替,越權辦案。對於稅收征管、稽查中發現的涉稅犯罪案件,稅務機關應當移送檢察機關查處,不得只作行政處罰;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對罪該判刑的案件一定要起訴,不得有案不辦或該捕的不捕、該起訴的不起訴。辦案中要堅決排除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干擾以及各種阻力,對阻撓檢察機關查辦涉稅案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檢察機關內部也要加強協調配合,辦理跨地區犯罪案件要樹立全局觀念。在調查取證、追捕逃犯等環節要積極配合協作,絕不允許以任何藉口扯皮推諉。上級檢察、稅務機關要積極支持下級檢察、稅務機關開展工作,並對執法情況進行經常的檢查與督促,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解決當前執法不嚴和打擊不力的問題。
五、認真分析研究稅制改革後涉稅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把開展專項鬥爭作為稅務檢察工作的重要任務。各地檢察、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公安、審判機關適時聯手在重點行業或區域組織專項鬥爭,形成打擊的聲勢。當前,偽造、倒賣、盜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相當猖獗,利用發票從事偷稅、騙稅、走私、投機倒把、貪污等罪案不斷增多,給市場經濟秩序和國有資產造成極大損害。各地檢察、稅務機關要把打擊此類不法活動作為專項鬥爭的一個重要內容,並與公安、審判機關積極配合,將查處工作抓緊抓好。在組織專項鬥爭中,要把查處涉稅案件同當前反腐敗鬥爭緊密結合起來,注意深挖與涉稅案件相關的貪污、賄賂犯罪,無論涉及到什麼人,都要一查到底。
六、認真學習新稅法,進一步提高稅務檢察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辦案能力。這次稅制改革是全面性、整體性、結構性的改革,新稅制較過去稅制在內容上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為適應新形勢下查辦涉稅案件的需要,儘快使稅務檢察人員熟悉新稅法,提高執法辦案水平,各級檢察、稅務機關應當對稅務檢察人員的新稅法學習培訓工作作出計畫安排,並認真加以落實。要注意通過辦案研究稅制改革後涉稅犯罪的新變化,新對策,避免埋頭辦案、忽視總結研究工作。今年(1994年)要在總結涉稅案件偵查經驗方面取得明顯成果,促進稅務檢察工作的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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