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於在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中加強協作的通知》在1995.08.0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於在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中加強協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 頒布時間:1995.08.01
- 實施時間:1995.08.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加強檢察、公安、法院、稅務、銀行和海關在查辦騙稅案件中的配合與協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是一種多層次、多環節的犯罪,依法查處這類犯罪需各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各級有關部門要從維護國家外貿工作的正常運轉,保障稅制改革的正常進行的高度和全局來認識打擊這類犯罪的重要性,把加強各有關部門的協查作為打擊犯罪的重要措施,各地可根據情況定期不定期召開有關部門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查處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中遇到的問題,切實加強領導,形成打擊合力。當前,要把“4.20”騙稅案件的協查作為首要任務,組織精幹力量,切實抓緊抓好。
二、各級稅務、銀行、海關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要及時轉關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公安、檢察機關要積極受理,及時查辦,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向轉送線索的部門說明原因。
三、各級稅務機關對需查明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內容真偽和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的協查請求,要積極給予協查,並及時反饋請求協查單位。對涉嫌騙稅的出口退稅申請應暫停辦理退稅;已辦理退稅的,要求該企業提供補稅擔保,不能提供擔保的,要通知企業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相當於應補稅款的存款。
四、銀行在業務活動中發現以騙取出口退稅為目的的結匯,應暫停支付,並立即向公安、檢察機關轉送涉嫌線索,銀行在接到公安、檢察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要積極履行協助義務,按有關規定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對需查明出口收匯單證的真偽及外匯真實來源的協查請求,要立即組織協查並反饋。
對不需要繼續凍結的存款,公安、檢察機關要及時通知銀行解凍。
五、各海關對涉嫌騙稅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要加強查驗,及時扣留;對需查明《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及內容真偽的協查請求,要認真組織協查並及時反饋。
六、抓捕逃犯是打擊騙稅犯罪活動的重要內容,各級公安機關要與檢察、稅務密切配合,積極主動摸排逃犯線索,充分運用各種手段,集中抓捕和個案抓捕相結合,力爭在短期內,取得明顯的效果。
七、各部門在協查中要注意發現新的騙稅犯罪線索,對在協查中發現的其他線索,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要及時立案查辦,不屬本部門管轄的,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查辦。
八、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審查批捕起訴和審判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中,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鑿的,應及時批捕、起訴、審判,以形成集中打擊的聲威。對其他犯罪事實一時查不清的,可採取分案或追訴的辦法解決。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