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查處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協查工作的通知》在1995.06.1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查處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件協查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5.06.14
- 實施時間:1995.06.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軍事檢察院,各計畫單列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
當前,隨著新稅制的實施運行,各種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犯罪,特別是虛開、代開專用發票犯罪活動愈來愈突出,使國家稅收蒙受巨大損失,並對稅制改革的成敗構成嚴重威脅。有力打擊和遏制此類犯罪,是各級檢察、稅務機關的共同任務。在查處利用專用發票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與稅務機關緊密配合開展協查工作,對充分獲取犯罪證據,提高辦案工作效率,加快辦案工作進度,及時發現和查處利用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犯罪案件,以及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國家的經濟損失,都具有重要意義。
去年以來,各級檢察、稅務機關在開展協查工作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有的檢察院辦理髮票案件協查中轉環節偏多,拖延了辦案進度。二是有的檢察院對外地委託協查的材料,存在“就協查辦協查”的問題,未能根據協查材料提供的線索主動發現和查處本地用票單位利用專用發票偷稅、騙稅案件。三是有的稅務局對在發票協查中發現的利用專用發票偷稅、騙稅犯罪案件線索,未能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僅作停止抵扣或補稅罰款處理了事,造成對用票環節犯罪的打擊不力。
為進一步加大對利用專用發票犯罪的打擊力度,各級檢察機關與稅務機關必須進一步加強發票協查工作,努力形成合力打擊的良好局面,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發票協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利用專用發票犯罪是一種有組織、多環節、跨地區的智慧型型犯罪活動,必須採取有組織的查處措施,才能適應反發票犯罪鬥爭的需要。各級檢察、稅務機關必須牢固樹立全局觀念,把發票協查工作當作反發票犯罪的重要對策和義不容辭的責任。切實加強領導,緊密配合,精心組織,打破地區和部門間的界限,認真負責地辦理外地檢察、稅務機關來人來函請求協查的事項,力求做到單單有著落,件件有回音。要堅決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於以各種藉口拒不協查、阻撓辦案或有意拖延、貽誤戰機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充分發揮檢察、稅務工作的職能和手段,進一步理順協查工作關係,提高協查工作效率。各級檢察、稅務機關應當本著“打破部門界限,減少中轉環節”的原則組織發票協查工作。檢察機關查處的利用專用發票犯罪案件,需要查明發票有關情況的,可以直接函請有關地區檢察院辦理協查事項;如檢察機關協查有困難,可以轉請當地稅務機關協查。各有關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發票交叉稽核的手段給予認真協查,並及時將協查結果函復請求協查單位。稅務機關發現和查處的案件,如認為可能構成犯罪的,要及時向檢察機關移送,各級檢察機關要給予積極配合,及時受理或立案偵查。
三、加大對用票環節的偷稅、騙稅犯罪的打擊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和避免國家稅款損失。利用非法取得的進項扣稅憑證進行偷稅、騙稅活動,是偽造、倒賣、虛開、代開專用發票犯罪行為賴以存在的市場,對這兩個方面的犯罪活動必須同時給予有力打擊,才能有效遏制其發展蔓延。各級稅務機關在發票協查工作中發現用票單位和個人使用非法取得的進項扣稅憑證抵扣(退)稅的案件線索,要及時停止抵扣(退)稅並進行查處;對達到犯罪數額標準的,必須移送檢察機關按偷稅罪或騙取出口退稅罪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虛開、代開專用發票犯罪案件中,要立足於查清本地區開票單位和個人虛開、代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事實,及時偵結起訴。同時要根據發票的非法流向,通過發票協查或其他方式,主動將案件線索向有關涉案地的檢察、稅務機關通報,推動各有關地區協同作戰,有力打擊利用專用發票偷稅、騙稅案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國家的稅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