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及時掌握各地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的動態,了解案件的查處情況,分析、協調、督查、指導各類案件的查處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案件查報制度》,現印發,請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7-01
【生效日期】1995-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票違法犯罪案件查報制度》的通知
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案件查報制度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及時掌握各地不法分子利用專用發票違法犯罪的動態,分析、協調、協查、指導各地案件的查處工作,特制定案件查報制度。
(一)一類案件:
1.非法為他人代開、虛開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在億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稅憑證,其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偷、騙稅案件;
3.有稅務人員參與犯罪的重大案件;
4.涉及稅務部門擅自製定和變通稅收政策,違反增值稅各項管理規定的重大案件。
(二)二類案件:
1.非法為他人代開,虛開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在億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稅憑證,其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案件。
(三)三類案件:
1.非法為他人代開、虛開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
2.非法取得扣稅憑證,其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
(一)一類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組織查處,並於接到報告後3日內先將基本情況填寫《案件基本情況報告書》報告國家稅務總局,一案一報,並隨時上報案件的查處進展情況,待調查處理完畢後,再報《案件查處情況專題報告書》。國家稅務總局對此類案件予以協調督查,或直接進行檢查。
(二)二類案件由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組織查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於接到報告後5日內將基本案情填寫《案件基本情況報告書》上報國家稅務總局,一案一報,待調查處理完畢後,再報《案件查處情況專題報告書》,並對此類案件直接予以協調督查。
(三)三類案件由各縣(區)國家稅務局組織查處。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對此類案件直接予以協調督查,並於案發後5日內將案情填寫《案件基本情況報告書》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待調查處理完畢後,再報《案件查處情況專題報告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按月將案件的查處情況及結果匯總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一)案件涉及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的發生時間、作案手段、所開發票份數、涉案金額、稅額、非法所得、涉案的地區等基本情況;
(三)查處情況(方法);
(四)稅務行政處罰結果;
(五)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情況及結果;
(六)分析案件反映出來的稅收政策及徵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七)提出意見或建議;
(八)辦案部門及辦案人員的姓名、聯繫單位及聯繫電話。
受託的涉案地區稅務機關在接到協查通知後要認真配合,積極組織力量進行查證,並將查證結果在15天內函告對方。不得敷衍塞責,更不得提供虛假情況,對違者要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