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稅制執法檢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稅制執法檢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是稅務總局1995年10月26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稅制執法檢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10-26
  • 所屬類別: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5-10-2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稅制執法檢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瀋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今年全國新稅制執法檢查工作已基本結束。各地稅務機關對檢查出的一些稅收執法問題進行了糾正和處理,進一步規範了稅收執法行為,依法治稅得到不斷推進。為了使新稅制執法檢查工作真正收到實效,現就加強新稅制執法檢查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執法檢查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整改是執法檢查的關鍵和重點。只有通過整改,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才能得到及時糾正和處理,相應的管理制度才能得以建立和完善。整改搞好的,執法檢查才能達到目的,取得成果。為此,各地稅務機關一定要充分認識整改工作在執法檢查中的重要作用,將執法檢查整改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按總局的部署和要求,認真、全面、及時地完成執法檢查整改階段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整改地方稅收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改進備查備案工作。
地方稅收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整改範圍是:1994年實施新稅制以來地方各級人大、政府及財稅部門就有關稅收工作制定的與國家稅法不符的地方稅收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包括各種解釋、規定、辦法、通知、會議紀要,及有關領導人就稅收工作所作的決定、指示、講話等。對雖制定於1994年以前,但與新稅制政策相悖且仍現行有效的地方稅收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也在整改範圍之內。
凡是與國家稅法規定不符的地方稅收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一律按國家稅法的統一規定糾正過來。如果地方政府和稅務機關認為某些稅收政策不合理,可以反映情況和意見,在未經批准前不得擅自進行更改和變通。
(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大、政府制定的與統一稅法相悖的地方稅收法規、規章,各地稅務機關應如實向總局報告,並應說明糾正情況。
(二)省以下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與國家稅法規定不符的稅收規範性檔案,原則上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協調處理,確保問題得以糾正。當地稅務機關協調處理確有困難的,可報請上級稅務機關出面協助解決。
(三)各級稅務機關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規範性檔案,應一律停止執行或由本級稅務機關負責更正。原檔案內容(副本或複印件)及處理結果應報送上報稅務機關備案。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整改工作要進行必要的檢查和監督。
(四)切實加強地方稅收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查備案工作。各地稅務機關要把備查備案工作抓緊抓好,既要有專人負責,又要有領導把關,確保備查備案材料按要求報到總局。
三、糾正違法的具體徵管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
具體徵管行為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款徵收過程中所作出的各種稅收執法行為。其整改內容包括改變法定稅率稅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改變稅種屬性、混淆入庫級次,不執行統一稅法、繼續實行包稅,擅自批准減免稅款及未按規定程式審批稅款的延期繳納造成欠稅等問題。整改的要求是,一切違背國家稅法規定的具體徵管行為,都要按照國家稅法的統一規定糾正過來,該補稅的補稅,該罰款的罰款。
(一)對因改變稅率、稅基而少征的稅款,要全額補繳入庫。數額大、一次難以繳清的,應督促企業訂出計畫,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分期分批入庫。
(二)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及有關規定進行整改,要堅決打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對改變稅種屬性、混淆入庫級次問題,要堅決調庫,予以糾正。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應分別負責本系統徵收稅款的混庫調庫問題,並要相互配合與協作。調庫工作必須於1995年年底前完成。
(四)對包稅問題,要分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對各級政府批准的包稅,當地稅務機關應建議其停止執行,同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要求協助解決;對各級稅務機關自行批准的包稅,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糾正。
(五)對擅自批准減免稅款問題,各地稅務機關必須儘早糾正。對因此而少征的稅款,要及時補征入庫。
(六)對欠稅問題,各地稅務機關要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處理:一是對長期施欠稅款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二是對確無繳款能力的欠稅戶,責令其制定繳稅入庫計畫,分期分批入庫;三是糾正超越許可權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行為,並責令有關稅務機關收回超越許可權審批的稅款。
四、加強對執法檢查整改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確保整改工作如期完成。
(一)落實整改的組織和人員。執法檢查整改工作應由一名領導幹部親自抓,並由各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制機構(未設法制機構的為辦公室)負責經辦。
(二)積極開展執法監察工作。對不查不報、自查自糾不徹底的單位,一經查實,要從嚴處理;對有意隱瞞問題或抗拒整改工作的,除責令其限期整改外,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和領導幹部的政紀責任。
(三)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分析問題存在的原因,研究探討解決問題的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
(四)各地應於11月20日前完成本通知第二、三部分所列舉的十項整改工作,整改結果請於11月24日以前報到總局政策法規司,所報內容應按當地稅務機關檢查總結所列問題逐項填寫,包括稅款補繳入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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