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外國企業稅收征管協調配合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範圍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4號)精神,加強外國企業的稅收控管,防止稅款流失,現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外國企業稅收征管中的有關協調配合問題通知如下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6]65號
【發布日期】1996-04-19
【生效日期】1996-04-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外國企業稅收征管
協調配合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國稅發[1996]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範圍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4號)精神,加強外國企業的稅收控管,防止稅款流失,現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外國企業稅收征管中的有關協調配合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稅源控制的協調問題
為了有效地控制稅源,最大限度地減少漏管、漏征現象,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強與主管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承包商、海運、空運業務的經貿、工商、海關邊防等部門的聯繫,注意稅源資料的蒐集、整理和分析。國稅局、地稅局兩局之間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有效的稅源資料交換制度,對通過各種途徑所掌握的外國企業機構、場所情況應定期進行交換、分析比較;對日常管理或稅務檢查中發現的漏管戶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對方。
二、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納稅義務判定的協調問題
(一)凡在這次征管範圍調整前已判定為納稅戶的外國常駐代表機構,國稅局、地稅局統一按納稅戶進行征管。
(二)對尚未判定為納稅戶及新增的外國常駐代表機構,國稅局、地稅局可以聯合依照有關判定是否為納稅戶。凡國稅局、地稅局分別判定的,應及時將各自的判定結果填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務管理情況交換表》(式樣附後)按月通報對方。對於對方已做出判定而本局尚未判定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及時做出相應的判定;凡一方與另一方判定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及時進行溝通協商,協商不一致的,應分別將情況和意見逐級行文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兩局統一按總局批覆的意見執行。
三、關於確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計算納稅方法問題
國稅局、地稅局應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實際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確定採用“核實”、“核定”或“經費換算收入”方法計算徵稅,在確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計算徵稅的方法時,國稅局、地稅局應加強協調,及時溝通情況,並按月填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務管理情況交換表》通報對方。凡採用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徵稅的,國稅局、地稅局均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算徵稅方法的有關條件審核認定,並分別將審核認定意見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國稅局、地稅局統一按總局批覆的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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