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5]192號
【發布日期】1995-10-18
【生效日期】1995-10-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為了保證增值稅順利實施,經全國加強增值稅管理經驗交流會議討論,現就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運輸費用進項稅額的抵扣。
1.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種類。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是指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貨票。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種類,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運定額發票。
2.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其發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貨物數量、運輸單價、運費金額等項目的填寫必須齊全,與購貨發票上所列的有關項目必須相符,否則不予抵扣。
3.納稅人購進、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明顯偏高、經過審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運輸費用。
(二)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抵扣進項稅額的手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的抵扣,商業企業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後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在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時,應提供有關投資、捐贈和分配貨物的契約或證明材料。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的抵扣時間。商業企業採取分配付款方式購進貨物,凡是發生銷貨方是先全額開具發票,購貨方再按契約約定的時間分期支付款項的情況,其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應在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後,才能夠申報抵扣該貨物的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上述第(三)、(四)項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從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並在該進項發票上註明,以後無論是否支付款項,均不得計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對納稅人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徵補稅款,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對納稅人取得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稅。
用於人類日常生活的各種類型包裝的日用衛生用藥(如衛生殺蟲劑、驅蟲劑、驅蚊劑、蚊香、消毒劑等)不屬於增值稅“農藥”的範圍,應按17%的稅率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