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是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1]140號
【發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2001-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12日國稅發〔2001〕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切實開展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對於及時發現和打擊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犯罪活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遏制犯罪分子以註冊商貿企業為手段從事專用發票犯罪活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73號)規定,必須根據《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按月對商貿企業進行增值稅納稅評估(以下簡稱納稅評估),凡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須立即移送稽查,並停供專用發票,收繳其尚未使用的專用發票。各地反映,此項規定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目前金稅工作尚未覆蓋增值稅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信息的採集與評估工作,依靠手工作業難以做到按月對所有商貿企業進行納稅評估。二是《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工作要求。三是納稅申報情況異常是否有正當理由,只有通過稽查才能確認,移送稽查以前難以確認。四是,納稅評估的工作職責不明確,不利於組織和落實納稅評估工作。為了解決存在的問題,有利於切實開展商貿企業納稅評估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特制定《商貿企業增值閣納稅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並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十萬元版、百萬元版專用發票的商貿企業,必須按月進行納稅評估。對其他商貿企業是否進行納稅評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本通知所稱商貿企業,系指具有一般納稅人的資格,且實際從事批發業務或批零兼營業務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品流通企業。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凡納入納稅評估範圍的商貿企業應在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式四份);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式四份);
(三)《增值稅進銷項稅額明細表》(樣式附後,一式兩份);
(四)《稅收專用繳款書》;
(五)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納稅申報資料。
三、納入納稅評估範圍的商貿企業,須在2002年1月底以前,申報其在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有多少尚未抵扣。逾期不申報的,此項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一律不再予抵扣,對於商貿企業的此項申報,其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02年2月底前核實完畢,並於2002年3月底以前逐級上報至總局,不得延遲。
四、從2002年2月1日起,有自營進出口業務的商貿企業須報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關於賦予其進出口經營權的批准檔案的複印件(以下簡稱進出口經營權批件);否則,其取得的海關增值稅完稅憑證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或委託代理進口業務的商貿企業,須在簽定的進口契約後五日內報送契約複印件。未按期報送契約複印件的,其相關進口貨物的海關增值稅完稅憑證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現已有自營進口業務的商貿企業,應在2002年1月底前報送進出口經濟權批件;否則,其取得的海關增值稅完稅憑證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現已有自營進口業務或委託代理業務,而且相關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尚未抵扣完畢的,應在2002年1月底前報送有關的進口契約複印件,未按期報送契約複印件的,相關的尚未抵扣完畢的進口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所有商貿企業,無論其是否納入納稅評估範圍,凡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或委託代理進口業務的,均應執行本規定。
五、凡當月應進行納稅評估的商貿企業,其每月納稅評估必須在當月完成,不得延遲。
六、《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所規定的納稅評估內容必須全面分析,不得遺漏。其中任何一項內容屬於異常,即須移送稽查部門進行稽查。
七、納稅申報異常的商貿企業被移送檢查後,稽查部門應首先檢查確認其是否有虛開專用發票、開具變造專用發票行為,並將確認結果通知納稅評估崗位。如果需要檢查被移送的商貿企業是否有其他稅收違規行為,對其他稅收違規行為的檢查,則應在檢查確認其是否有虛開專用發票、開具變造專用發票行為,並將確認結果通知納稅評估崗位之後進行。
八、移送檢查的商貿企業,需要停供專用發票和收繳其尚未使用的專用發票的,由稽查部門確定並通知發票發售部門執行。移送檢查的商貿企業,在檢查期間發生銷售行為需領購專用發票的,可向稽查部門提出領購申請,由稽查部門審核是否確有貨物交易行為及應稅銷售額是否真實。確有貨物交易行為並且應稅銷售額真實的,由稽查部門通知納稅評估崗位核定專用發票限額和用量,並由納稅評估崗位通知發票發售部門按照核定結果銷售專用發票。
九、增值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納稅評估的管理工作,應由各級稅務機關負責流轉稅管理的部門負責。凡目前尚未由負責流轉稅管理的部門進行管理的,2001年年底前一律移交負責流轉稅管理的部門進行管理。
基層徵收管理部門應按《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的規定設立相應崗位,專門負責納稅評估工作。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在不違反本通知及其所附《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制定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的具體實施辦法。
十一、對於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的具體規定,另行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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