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電力體制改革後電力產品的增值稅徵收管理,總局正在研究制定電力產品的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在此辦法下發之前,對電力產品的增值稅徵收管理,暫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3年度電力企業增值稅徵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3年度電力企業增值稅徵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5號)有關規定執行。
為加強電力體制改革後電力產品的增值稅徵收管理,總局正在研究制定電力產品的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在此辦法下發之前,對電力產品的增值稅徵收管理,暫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3年度電力企業增值稅徵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3年度電力企業增值稅徵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5號)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