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電企業收取併網服務費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

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併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屬於提供加工勞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電企業收取併網服務費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
  •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文 號:國稅函[2009]641號
  • 發布日期:2009-11-19
執行日期:2009-11-19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供電行業收取併網服務費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豫國稅發[2009]232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併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屬於提供加工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對於上述供電企業進行電力調壓並按電量向電廠收取的併網服務費,應當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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