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10月11日發布的2014年第57號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 成文日期:2014-10-1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現將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後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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