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9.03.11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9.03.11
- 實施時間:1999.03.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由於拍賣行特殊的經營性質,對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是徵收增值稅還是徵收營業稅,各地理解不一,執行中不盡一致。為了統一拍賣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
二、對拍賣行向委託方收取的手續費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