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是2015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文號:財稅〔2015〕90號
-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時間:2015年8月10日
財稅〔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最佳化農業生產投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停止執行。現就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二、化肥的具體範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進口環節恢復徵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見附屬檔案。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2項和第4項“化肥”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化肥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171號)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附屬檔案:進口環節恢復徵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0日
附屬檔案:進口環節恢復徵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