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批覆

陝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請示》(陝國稅發〔2008〕307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定,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其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標準的產品,不屬於財稅〔2008〕56號檔案規定的有機肥產品,應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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