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是由稅務總局於1995年4月26號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並於當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1995-04-26
  • 生效日期:1995-04-26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5]076號
【發布日期】1995-04-26
【生效日期】1995-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5年4月26日國稅發[1995]076號)

條例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各地在貫徹新的營業稅制中相繼提出了一些問題,現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精神,對這些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融資租賃徵稅問題
《營業稅稅目注釋》中的“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
二、關於集郵商品徵稅問題
生產集郵商品仍然徵收增值稅。
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包括調撥在內)集郵商品改為一律徵收營業稅。
三、關於會員費、席位費和資格保證金徵稅問題
對俱樂部、交易所或類似的會員制經濟、文化、體育組織(以下簡稱會員組織),在會員入會時收取的會員費、席位費、資格保證金和其他類似費用,應按營業稅有關規定確定適用稅目徵收營業稅。
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會員組織收訖會員費、席位費、資格保證金和其他類似費用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這些費用款項憑據的當天。
會員組織的上述費用,如果在會員退會時予以退還,並且帳務上直接沖減退還當期的營業收入,在計征營業稅時可以從當期的營業額中減除。
四、關於代理業營業額問題
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託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五、關於轉租業務徵稅問題
單位和個人將承擔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於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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