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管理費繳納營業稅問題的復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管理費繳納營業稅問題的復函是1996-03-13由稅務總局頒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6]101號
【發布日期】1996-03-13
【生效日期】1996-03-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原油管理費繳納營業稅
問題的復函
(1996年3月13日國稅函[1996]101號)
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
你公司《關於原油管理費繳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1996]中油銷字第48號)收悉。你公司所屬銷售公司根據國家計委計價格[1995]1644號檔案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按每噸4元的標準向用戶收取原油管理費,並根據邊遠地區、結算周期和結算環節等複雜情況,擬委託油田銷售部門指定專人向用戶收取,與原油價款分別列帳,並就地繳納流轉稅,完稅後的原油管理費由油田銷售部門按規定留用與上交總公司所屬銷售公司。對你公司所屬銷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費,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問題,經研究,函復如下:
你公司所屬銷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費,不論是直接收取,還是委託油田銷售部門收取,因在向用戶收取環節已經繳納了流轉稅,故完稅後集中到總公司銷售公司的部分,可不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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