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收取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執行相關營業稅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 根據:有關部門反映
- 現將: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 應以:取得的全部電影票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