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印發《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上繳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在1996.04.23由廣電部, 財政部等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印發《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上繳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電部, 財政部等
- 頒布時間:1996.04.23
- 實施時間:1996.05.01
第七章 附則,
第七章 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影視)廳(局)、文化廳(局)、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研究電影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中“將國家電影專項資金的提取辦法由每張電影票5分錢改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決定,重新修訂了1991年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中國工商銀行制訂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上繳的實施細則》。現將修訂後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上繳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立即部署到各地、市、縣級發行放映單位按照執行。在執行中不得以此為由提高票價,不得搭車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