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由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1993〕149號檔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3〕149號 
國稅發〔1993〕149號
現將《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印發給你們,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21日原財政部稅務總局檢發的《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同時廢止。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
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凡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均屬本稅目的徵稅範圍。
(一)陸路運輸
陸路運輸,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地下)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
(二)水路運輸
水路運輸,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
打撈,比照水路運輸徵稅。
(三)航空運輸
航空運輸,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旅客的運輸業務。
通用航空業務、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比照航空運輸徵稅。通用航空業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如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飛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
(四)管道運輸
管道運輸,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
(五)裝卸搬運
裝卸搬運,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
二、建築業
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
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一)建築
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二)安裝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檯、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三)修繕
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四)裝飾
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五)其他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構築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三、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金融、保險。
(一)金融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徵稅。
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徵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契約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契約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徵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四、郵電通信業
郵電通信業,是指專門辦理信息傳遞的業務。
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郵政、電信。
(一)郵政
郵政,是指傳遞實物信息的業務,包括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及其他郵政業務。
1.傳遞函件或包件,是指傳遞函件或包件的業務以及與傳遞函件或包件相關的業務。
傳遞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業務。
傳遞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業務。
傳遞函件或包件相關的業務,是指出租信箱、對進口函件或包件進行處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帶貨載及其他與傳遞函件或包件相關的業務。
2.郵匯,是指為匯款人傳遞匯款憑證並兌取的業務。
3.報刊發行,是指郵政部門代出版單位收訂、投遞和銷售各種報紙、雜誌的業務。
4.郵務物品銷售,是指郵政部門在提供郵政勞務的同時附帶銷售與郵政業務相關的各種物品(如信封、信紙、匯款單、郵件包裝用品等)的業務。
5.郵政儲蓄,是指郵電部門辦理儲蓄的業務。
6.其他郵政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郵政業務。
(二)電信
電信,是指用各種電傳設備傳輸電信號來傳遞信息的業務,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
1.電報,是指用電信號傳遞文字的通信業務及相關的業務,包括傳遞電報、出租電報電路設備、代維修電報電路設備以及電報分送、譯報、查閱去報報底或來報回單、抄錄去報報底等。
2.電傳(即傳真),是指通過電傳設備傳遞原件的通信業務,包括傳遞資料、圖表、相片、真跡等。
3.電話,是指用電傳設備傳遞語言的業務及相關的業務,包括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尋呼電話、出租電話電路設備、代維修或出租廣播電路、電視信道等業務。
4.電話機安裝,是指為用戶安裝或行動電話機的業務。
5.電信物品銷售,是指在提供電信勞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和通用電信物品(如電報紙、電話號碼簿、電報簽收簿、電信器材、電話機等)的業務。
6.其他電信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電信業務。
五、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
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文化業、體育業。
(一)文化業
文化業,是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
經營遊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徵稅。
1.表演,是指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2.播映,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
廣告的播映不按本稅目徵稅。
3.其他文化業,是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
4.經營遊覽場所的業務,是指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遊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二)體育業
體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以租賃方式為文化活動、體育比賽提供場所,不按本稅目徵稅。
六、娛樂業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遊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一)歌廳
歌廳,是指在樂隊的伴奏下顧客進行自娛自樂形式的演唱活動的場所。
(二)舞廳
舞廳,是指供顧客進行跳舞活動的場所。
(三)卡拉OK歌舞廳
卡拉OK歌舞廳,是指在音像設備播放的音樂伴奏下,顧客自娛自樂進行歌舞活動的場所。
(四)音樂茶座
音樂茶座,是指為顧客同時提供音樂欣賞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飲料消費的場所。
(五)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
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是指顧客進行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活動的場所。
(六)遊藝場
遊藝場,是指舉辦各種遊藝、遊樂(如射擊、狩獵、跑馬、玩遊戲機等)活動的場所。
上列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的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均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七、服務業
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一)代理業
代理業,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託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2.代辦進出口,是指受託辦理商品或勞務進出口的業務。
3.介紹服務,是指中介人介紹雙方商談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業務。
4.其他代理服務,是指受託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
金融經紀業、郵政部門的報刊發行業務,不按本稅目徵稅。
(二)旅店業
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三)飲食業
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
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為顧客在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按“娛樂業”稅目徵稅。
(四)旅遊業
旅遊業,是指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的業務。
(五)倉儲業
倉儲業,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
(六)租賃業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融資租賃,不按本稅目徵稅。
(七)廣告業
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八)其他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服務業務,如沐浴、理髮、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鐫刻、計算、測試、試驗、化驗、錄音、錄像、複印、曬圖、設計、製圖、測繪、勘探、打包、諮詢等。
航空勘探、鑽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稅目徵稅。
八、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徵稅。
(二)轉讓商標權
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
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
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徵稅。
(五)轉讓著作權
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轉讓商譽
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徵稅。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一)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併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徵稅。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徵稅。
不動產租賃,不按本稅目徵稅。
注釋:條款失效。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合的規定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條款失效。第四條郵電通信業稅目停止執行。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