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理業營業額問題的通知》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代理業營業額問題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3]69號
【發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2003-06-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3]69號
【發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2003-06-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理業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69號)
(國稅發[2003]69號)
2003-6-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服務性單位接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委託,將記載有金額的就餐卡提供給委託方的職工,持卡者到服務性單位指定的餐飲企業消費。服務性單位負責將委託方預付的餐費轉付給餐飲企業,並向委託方和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對服務性單位如何徵收營業稅問題,現通知如下:
服務性單位從事的是餐飲中介服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代理業”項目徵收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有關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報酬金額的規定,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託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託方轉付的就餐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