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25日
簡述
公告
一、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發行債券形式取得資金後,直接或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開展統借統還業務時,按不高於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的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