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22日
簡述
公告
一、蜂窩數字移動通信用塔(桿),屬於《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訊設備”(代碼699),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書面契約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契約或者書面契約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契約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係,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並向承租方開具發票。
五、納稅人通過蜂窩數字移動通信用塔(桿)及配套設施,為電信企業提供的基站天線、饋線及設備環境控制、動環監控、防雷消防、運行維護等塔類站址管理業務,按照“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通過樓宇、隧道等室內通信分布系統,為電信企業提供的語音通話和移動網際網路等無線信號室分系統傳輸服務,分別按照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