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為明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電信企業總分機構繳納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電信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所稱的電信企業總機構2014年6月所屬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與2014年第三季度合併為一個申報期匯總申報。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 2014年5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6號
- 行業:電信企業
- 作用:增值稅徵收
- 時間: 2014年5月14日
基本信息
第一條
電信企業,是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所屬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
第二條
第三條
總機構發生除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與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於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第七條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收款)×預征率
銷售額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接受方和本總機構、分支機構外的其他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預收款為分支機構以銷售電信充值卡(儲值卡)、預存話費等方式收取的預收性質的款項。
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預收款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預收款。
分支機構發生除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匯總的銷售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
匯總的進項稅額包括用於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匯總銷項稅額-當期匯總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第十二條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
總機構匯總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在季度終了後的第一個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分支機構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申報不實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增值稅。
各省、自治區分支機構可以使用上級分支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各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總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總機構“一窗式”比對內容中,不含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就地申報納稅的專用發票銷項金額和稅額。
附屬檔案: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電信企業名單
2.電信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