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企業加大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及科技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我國製造業實現轉型升級,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9月24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方案。根據該方案的具體要求,10月2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對有關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進行了明確。
為有效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及財稅[2014]75號檔案的政策規定,結合現行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政策及管理規定,制訂本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 外文名:On the tax policy of 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of fixed assets of theannouncement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試行)的通知》辦法(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執行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所稱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並應建立台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適用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企業加強後續管理,對預繳申報時享受了優惠政策的企業,年終彙算清繳時應對企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進行重點審核。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