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稅式支出改革最佳化稅收征管服務的意見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稅式支出改革最佳化稅收征管服務的意見》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2016年發布的檔案。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6〕52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稅式支出改革最佳化稅收征管服務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稅式支出改革,規範稅收管理秩序,強化稅收服務,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和稅收收入協調增長,主動適應引領把握經濟發展新常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河北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稅式支出政策,助力供給側改革
全面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政策調節作用,加快推進供給側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助推我市經濟轉型升級、跨越發展。
(一)全面落實營改增結構性減稅改革,為企業減負鬆綁
1營改增試點政策覆蓋至全行業。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實現營改增試點政策全行業覆蓋。積極落實國家有關營改增政策,使企業和個人享受到結構性減稅的紅利,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2新增不動產進項稅額兩年內全部抵扣。營改增納稅人符合試點政策規定的,在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3對企業資產重組中部分行為不征增值稅。在資產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增值稅。
(二)持續加大小微企業減免稅費力度,增強經濟內生動力
1落實最新小微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銷售額較低的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營改增政策全面推開後,延續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徵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3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營造支持企業創新的稅收政策環境
1落實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通過認定的企業按規定落實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加計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在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基礎上,擴大執行範圍至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的重點行業,符合條件的企業自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在2017年12月31日前,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餘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對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4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河北省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包括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鼓勵企業改革重組和資源整合,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1支持企業改制重組的契稅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改制、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公司合併、公司分立、資產劃轉、債權轉股權、公司股權(股份)轉讓等,減征、免徵或不征契稅。
2支持企業改制重組的土地增值稅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併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支持企業改制重組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對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支持企業節能減排,助力新技術、新能源的推廣套用
1減免新能源汽車車船稅。對節約能源車船,減半徵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車船,免徵車船稅;免徵車船稅的使用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減征低排量汽車車輛購置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3即征即退新型牆體材料實行增值稅。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的新型牆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六)進一步加快服務業發展,充分發揮服務業在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1對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優惠。自2015年12月24日起,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契約(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契約”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契約,不徵收印花稅。
2對物流企業倉儲設施用地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煤炭採掘業實現進項稅抵扣。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採掘企業巷道附屬設備及其相關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除開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設和掘進,或者用於巷道回填、露天煤礦生態恢復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七)落實出口退稅政策,支持對外貿易發展
1調整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產品、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取消含硼鋼的出口退稅。自2015年4月1日起,降低檔發的出口退稅率。
2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試行退稅政策。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3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符合相應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4扶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自2014年4月1日起,進一步發揮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出口服務的優勢,符合相關規定的,適用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帶動中小企業更加有效地開拓國際市場。
5最佳化出口企業分類管理。為進一步規範出口退(免)稅管理,最佳化出口退稅服務,支持我國外貿發展,在2015年3月1日實施出口退稅企業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從2016年9月1日起根據出口企業稅法遵從情況最佳化分類管理,精準服務,促進出口企業做大做優。
(八)促進農業加快發展和轉型升級,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1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鞏固提升,對飲水工程的建設、運營給予稅收優惠,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免徵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稅收減免。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銷售和進口化肥的稅收政策。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九)支持大眾創業,帶動社會就業
1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使用人員範圍。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招錄人員由“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進一步擴大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此類企業新招用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可按規定按招錄人員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或改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2繼續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或改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3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或改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或改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
(十)落實災後恢復重建稅收優惠政策,支持“7·19”西部受災縣區災後重建
1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遭受自然災害的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房產稅。《房產稅實施條例》規定,經省政府批准後,由有關部門鑑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房屋停止使用後,可免徵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免徵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相應說明。
4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5資源稅。《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可向省級稅務部門申請,報省政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資源稅。
6車船稅。《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7進出口稅收。《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外國民間團體、企業、友好人士和華僑、港澳居民和台灣同胞無償向我境內受災地區(限於新華社對外發布和民政部中國災情信息公布的受災地區)捐贈的直接用於救災的物資,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8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適用於自然災害及災後重建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提升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
(一)深入推進綜合治稅。各級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依託綜合治稅組織體系,按照“分級採集、互聯互通、服務基層”的原則,建立市、縣兩級涉稅信息雲計算平台,採集獲取各類涉稅信息,實現充分共享與高效套用,為稅務機關依法征管提供信息支撐。
1加強涉稅信息採集。各級各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獲取的有關涉稅信息和數據,要及時提供給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需提供的信息和數據包括:
(1)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核准、備案,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備案;
(2)礦產資源開採審批、農用地徵收轉用審批、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房屋登記、房屋預售許可、城鎮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3)企業、事業單位、教育機構、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組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企業股東變更;
(4)城鎮地籍管理、全國土地調查;
(5)涉及稅收優惠資格的相關認定和年審;
(6)機動車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數量、住宿業入住人員數量、經營性停車場登記;
(7)涉稅企業和單位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涉稅企業和個人的銀行開戶、存款、貸款;
(8)其他涉稅信息和數據。
2實現涉稅信息共享。各級各有關部門應根據《石家莊市涉稅信息共享基本目錄》,按規定的時限、格式和具體內容,將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涉稅信息和數據,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傳至涉稅信息雲計算平台;對不具備通過涉稅信息雲計算平台報送條件的,應與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商確定,通過其他方式報送,實現市、縣兩級涉稅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各級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涉稅信息的統一管理,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與國稅、地稅部門信息使用許可權一致、全面共享。同時,結合涉稅信息實際套用情況,及時對涉稅信息內容和報送時限進行調整,修訂完善涉稅信息共享基本目錄,滿足稅收征管需要。
3開展涉稅信息比對分析。各級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聯合國稅、地稅部門,整合利用各有關部門提供的涉稅信息和數據,開展比對分析,查找疑似稅情,為稅收征管提供第三方依據;開展稅源結構性分析,全面掌握各部門、各行業、各企業、各稅種收入增減變化情況,進行稅收收入和稅源變化趨勢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各級稅務機關應有效利用各類涉稅信息,建立稅收風險管理系統,開展數據分析、納稅評估、風險監控等工作。
4強化分析成果處置與反饋。各級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將比對分析發現的疑似稅情傳遞稅務機關予以核查處置。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查證反饋工作責任制,對傳遞的每條疑似稅情都要統籌安排、真抓實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稅收漏洞,及時完善措施,追繳相關稅款,並將信息核查處置結果反饋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疑似稅情查證落實中,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全力配合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夯實財源基礎。
5嚴格涉稅信息使用。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以外,各級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稅務機關不得將獲取的涉稅信息和數據公開,不得將其用於與稅收征管無關的事項。
(二)強化信用管稅。整合金融、稅務、工商、公安等部門信息數據,逐步建成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資料庫和共享、公示平台。各級國稅、地稅部門應聯合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及時發布評價結果。加強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建立獎優罰劣的稅收信用機制,為A級納稅人開通綠色通道,享受優先辦稅等服務;加強對D級納稅人管理,將其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加強納稅評估。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大對誠信納稅企業在資金、稅收等方面的激勵扶持力度,助力企業發展;對列入稅收“黑名單”的納稅人,在阻止出境、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等方面,實施聯合懲戒。
(三)實施委託代征。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簽訂委託代征協定,發放委託代征證書,加強零星分散或異地繳納稅收征管。
(1)不動產租賃稅收;
(2)零散建築施工、裝飾裝修業稅收;
(3)商業性演出、會展、培訓稅收;
(4)彩票業中獎收入稅收;
(5)其他可以實行委託代征的稅收。
(四)轉變稅收征管方式。各級稅務機關應最佳化稅收征管資源配置,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健全完善稅收風險管理運行機制。轉變基層稅務分局職能,實現分類分級的專業化管理,對納稅人和涉稅事項進行科學分類,提升部分複雜涉稅事項的管理層級,將有限征管資源配置於稅收風險或稅收集中度高的納稅人,依託現代信息技術實施規範化、專業化、差異化管理。拓展跨部門稅收合作,加強個體稅收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深化國地稅合作。各級國稅、地稅部門應以“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為目標,加強國地稅合作,降低征納成本。開展聯合大廳辦稅服務,利用現有的國稅、地稅辦稅服務廳,通過“互相進駐”“共建大廳”“共同進駐”政務中心或其他政務部門的方式聯合辦稅。可分別設定辦稅服務視窗或“單人單機雙系統”通辦雙方業務方式,讓納稅人“進一家門、辦兩家事”。特別是主城區和高新區要在10月底前實現四分之一以上的辦稅視窗通辦國稅、地稅業務。在此基礎上,整合國稅、地稅辦稅流程,嚴格執行先徵收稅款後代開發票,防止地方稅費流失。各級國稅、地稅部門應建立健全各項合作工作制度,實現服務銜接、信息共享、管理協同、稽查同步,提高稅收工作效能。
(六)最佳化納稅服務。各級稅務部門應主動向社會公開稅收徵收依據、減免稅政策、辦稅程式及服務規範等事項,實行限時辦結。同時,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宣傳、政策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等優質服務,並根據實際情況,對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辦理納稅事項提供必要便利。在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時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負擔。
(七)嚴格稅收優惠管理。對已享受稅收優惠的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告知同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稅收政策規定,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處理。同時,稅務機關發現稅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稅收政策規定,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有關部門。
(八)嚴肅查處和打擊稅收違法行為。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檢舉後,應當及時按照管轄許可權交由相應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對檢舉的涉稅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檢舉人獎勵。各級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打擊偽造、變造、販賣發票及利用假髮票進行犯罪的行為;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進行查處;對拒絕、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相關人依法予以處理;按照稅務機關提交的相關阻止出境文書,依法阻止有關人員出境。
(九)主動接受評議和監督。稅務機關應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改進措施,並反饋改進結果。
三、轉變工作作風,狠抓各項工作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從主動適應引領把握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最佳化稅收征管服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月例會制度,定期研究調度財稅工作,通報溝通情況,完善保障措施,及時協調解決稅收征管中的重大事項,全力支持稅務部門依法治稅,保障稅務機關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不斷完善綜合治稅工作機制,健全“黨政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稅收共治格局,充分發揮稅收保障作用,努力實現稅收、經濟協調發展。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級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徵收管理的執法主體,應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強化征管與最佳化服務兩手抓,規範稅收管理秩序,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稅收收入穩步增長,服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強化稅收服務,主動對接納稅人,持續加大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輔導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實好各項稅式支出政策,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動適應稅收征管形勢變化,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稅收征管措施,深化國地稅合作,大力推進綜合治稅、信息治稅,強化稅收監督、執法、檢查,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完善稅源信息動態監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提升稅源管理精細化水平,確保各項稅收收入應收盡收。
(三)密切部門協作。各級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充分發揮綜合治稅牽頭作用,搞好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加強涉稅信息雲計算平台建設,推進涉稅信息互聯互通、共享與高效套用;建立完善綜合治稅聯席會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協稅護稅有關問題,做好稅收征管保障相關工作。各級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職責和義務,按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涉稅信息,協助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對偷稅、逃稅、騙稅、抗稅等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各級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要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支持稅務機關依法治稅。
(四)強化督導考核。各級綜合治稅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對各綜合治稅成員單位工作開展情況的督導檢查,確保各項綜合治稅措施落實到位。制定績效考核辦法,每年組織對綜合治稅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將國稅、地稅部門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疇。對綜合治稅工作措施有力、表現突出的部門要予以記功、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綜合治稅職責,造成稅款流失的,要進行通報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嚴格紀律約束。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加強稅收征管保障紀律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決定,不得干預、阻撓或取代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幹部隊伍作風建設,不斷提升依法治稅能力。特別是在稅收征管中,要嚴格紀律,規範執法,做到有稅必清、有漏必查,堅決杜絕吃、拿、卡、要現象,堅決杜絕人情稅、關係稅;對稅務人員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致使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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